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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高墙倒塌前后:孙志刚个案成废除导火索

到目前为止,劳教制度废止之后的“出路”并未明晰。长期以来,对于劳教制度的存废,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观点殊异,举其大端,有“加强派”、“废除派”和“改革派”三大派别。

  根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的观察,终结劳教制度的最后一根稻草,源于近年来,特别是2012年以来若干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劳教案件。

  这些案件包括,以任建宇、彭洪、谢苏明、黄成城、戴月权、方洪为代表的重庆系列劳教案,湖南永州唐慧劳教案,辽宁营口80岁老兵刘春山劳教案等。

  “随着这些案件的曝光,劳动教养制度再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废除劳教的呼声不绝于耳。”徐昕说,“劳教制度,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最多长达4年,且可重复劳教,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必须立即废除。”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认为,废除劳教有两大原因,一是从2000年《立法法》颁布以后,劳教就开始处于违法状态。2000年《立法法》一颁布,限制人身自由须由法律来定,行政机关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二是劳教决定没有经过司法化,它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而是公安机关来定的,劳教委员会也没发挥作用,限制人身自由也是公安一家说了算,“这两大缺陷,导致了劳教关押上访人员、打击报复等情形”。

  徐昕说,“每一起个案,每一声呼吁,都是力量的积累,只为等待最后的临门一脚。”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说,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可以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

  习近平接着说,35年来,我们用改革的办法解决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同时,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因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

  劳教制度“高墙”的最终倒塌的背后,也是众多个体用自由甚至生命代价“倒逼”的结果。

  新与旧之间

  从表面上看,废止劳教制度可以视为坚决要求废除劳教制度人士的一次完胜,但事情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

  在此前官方的表态中,一直使用的都是“改革和完善劳教制度”这样的表述,“废止劳教制度”这样的表述是第一次写入官方正式文件。

  直到今年1月初,中央政法委将劳教改革列为今年四项重点改革之一时,使用还是“推进劳教制度改革”这样的表述,并未明确指明改革的目标是“废止”。

  长期以来,对于劳教制度的存废,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观点殊异,举其大端,有“加强派”、“废除派”和“改革派”三大派别。

  “加强派”认为劳教制度实施以来,不仅为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把大量被劳教人员改造成了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一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改革派”认为,劳教制度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迫切需要改革,“思考劳教制度只能立足改革、完善,而不能立足废除,一下子把实行了多年的劳教制度完全取消,不切实际”。

  “废除派”则认为,劳教制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法治不健全时代的产物,没有起到任何积极作用,“违宪违法,必须立即废除”。

  事实上,如果仔细分辨“改革派”和“废除派”的主张,其实不无相通之处。“改革派”更愿意在承认劳教曾经发挥过一定作用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改革主张,如批准程序司法化、用相关强制教育法案替代现行法规等。在“改革派”看来,这样的做法或许有助于减少阻力。

  徐昕等人则是“彻底废除派”的坚定代表,绝不妥协。在徐昕看来,劳教的罪刑极不相应,轻微违法行为所受处罚比管制、拘役甚至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刑罚的惩处更严厉。

  法学理论界的争议终于在2013年基本上画上句号,从这一年年初起,劳教制度开始慢慢走向历史。在1月7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积极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并要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前,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孟建柱的表态自然代表了中央决策层的决心与态度。自今年3月后,上海、广东、云南、山东、湖南、四川等省份公安机关陆续暂停了新的劳教审批,尚在“服刑”的被劳教者也相继走出劳教所,多地被劳教者几乎释放完毕。

  更多曾经的劳教所开始“变身”。团河劳教所,这座曾经是北京市最著名的劳教所,也已于今年7月改名换牌为北京市监狱团河二监区。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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