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简史
1955年“劳动教养”首次登上历史舞台。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文革”期间劳教暂停。
197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教养期限为一年至三年。
1980年国务院发布通知,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
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确立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制度,延续至今。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增加三种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情况。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
2000年《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对劳教制度提请审查的呼声再次响起。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审议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但草案未提交审议。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计划审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印发通知,在四个城市进行劳教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正式生效。该法第十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2013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2013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教存废之争
2004年1月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
2005年9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并将最高期限缩短为两年。
2007年底经济学家茅于轼、维权律师李方平和学者胡星斗等69位中国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联署发表了公开信,呼吁取消劳教制度,提请全国人大对劳教制度启动违宪审查。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克宁正式提交建议,呼吁废除劳教制度。
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人姜伟称,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劳教的具体改革方案。
本报记者周喜丰 北京、辽宁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