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律师会见当事人
8月1日,刘晓原曾向广东省公安厅、东莞市政府及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邮寄信函,要求广东省公安厅、东莞市政府公开复查结论,要求东莞市厚街公安分局公开当年处理冀中星案件的相关信息。这一天,刘晓原和李方平律师还经申请会见了在北京市第二看守所的冀中星,律师说当时冀中星坐着轮椅由护工推进会见室,同时有两名警察陪同,他左肢用纱布包裹着,向律师阐述了2005年受伤的事情以及此次进京的全部经过。他跟律师说他非常后悔,没有想到这样的后果,十分担心家中的父亲,希望自己的问题能得到解决。待到8月20日,律师第二次会见冀中星时,他截肢的伤口已经治好。这一次,他躺在护理床上被推出来会见,不停地询问老父亲的状况。
2013年8月7日、8日,刘晓原亲自找到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复查情况,答复称复查仍在进行之中。
目前,冀中星四肢已去三肢,左耳耳膜穿孔。他所能做的,只能是等待法律和命运的裁决。冀中吉在电话中伤心地告诉记者:“我弟弟是冤案啊,现在反倒成了犯案人员。”然而,无论冀中星先前蒙冤多深,他都应该为他制造的爆炸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果冀中星所申诉事情属实,那么,当年无论无证运营“黑摩的”的冀中星应该接受怎样的正常处罚,对他实施暴力殴打的行为人及相关机构也同样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3年9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冀中星涉嫌爆炸罪一案。因身体原因,冀中星由法警用移动病床推入法庭。鉴于他的身体状况,审判长允许其坐着说话。同时,法庭为其安排了2名医护人员,并告诉他,如果感觉身体不适无法坚持庭审,可随时举手示意。
冀中星在法庭上称,关于爆炸物来源,火药是从“二踢脚”鞭炮里拆出来的,开关是从网上买的,制作方法是跟网上学的,用纸包着火药,把手电筒的电线塞到里边。关于爆炸物是怎么带进机场的,他说怕安检查出来,特意把炸药从包里拿出来,用胶带缠在腿上。案发当时,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他右手里拿着的爆炸物,所以,就把爆炸物倒了个手,放在左手上。这一倒手,不小心触碰开关,随之发生了爆炸,他表示他不是故意引爆的,是过失行为。最后陈述中,冀中星说:“我确实很后悔,再大的冤情也不应该这样表达诉求,我感到很后悔,希望审判长能够给我个机会。”
3 对弱者的法律保护
对弱者的保护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体现。作为“特定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一方”的弱者,其身份具有多重性、法定性 、移动性、例外性、独立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弱者保护的法律实践是对《刑法》理性的情理“补充”。在我国的法治实现过程中,弱者保护应当也必然成为立法与司法的重大课题。为此,本刊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陈光中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两位专家就弱者的法律保护问题作了如下阐释:
弱者的法律界定
现代社会摒弃出身、地位等身份差别,倡导基本人权,使国家权力借助法律上之抽象人格制度,对人施以平等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一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标杆,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人类生活的日渐深化,催生了平等表象下处于劣势的弱者,并逐渐泛化成法制社会平等主流中势不可挡的暗潮,日益呼唤着法律保护天平的倾斜!
“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弱者身份这一具体人格的出现,是动摇了近代以来法律维护平等的基础,还是法律适应现实生活需要的因应之举?人们应有理性的认识。
众所周知,强弱的分化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而弱者保护则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体现。在法律领域倡导弱者保护,应以界定弱者身份为其逻辑起点和核心。法律以一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强者与弱者相对称,针对现实生活中情形各异的弱者,可将其含义界定为“特定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一方”。
弱者身份并非与生俱来,它是公民参加到某一特定社会关系中才享有的或者某种身份是公民所特有的,但并非该公民参加所有社会活动都受到这种身份的保护,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这种身份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劣势的考评应是客观且贯彻始终的。这里有两个衡量标准:其一,处于劣势的一方不拥有足够与处于优势的一方相抗衡的力量,也可以说在相抗衡中处于劣势的一方相对于处于优势的一方是收益递减、成本递增的,并最终导致零收益甚至负收益;其二,处于劣势的一方与处于优势的一方彼此的地位是不可互换的,也可以说这种互换在现实中不具备条件或将导致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完全改变。
弱者这一具体人格,是法律在以抽象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一体保护基础上考察现实生活,旨在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制度安排。弱者身份的出现,绝不是重蹈等级身份的覆辙,它源于现代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具有自身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