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一直提到两点,一方是乘客,还有一方就是国航,但其实我们还有一方是不能忽视的,就是说为国航提供飞机餐的,这是一家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我们简称为北京航食。目前北京航食公司为40多家中外航空公司提供机站的配餐服务。所以说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光昱,现在这个问题假若真的证明,乘客确实是因为吃了有问题的飞机餐,而导致身体不适,那么这个问题谁来承担?国航和北京航食应该是两者都应该有责任吧?
李光昱:航空食品的生产公司是食品的提供方和生产方,如果食品出现问题肯定要承担责任,国航是作为一种服务向它的乘客提供这样的餐食,它也要承担责任,两者应该是连带责任,在责任划分上没有问题。
两者的责任划分上有大小轻重之分吗?
李光昱:那是他们自己划分的问题,但是对于乘客来讲,你向任何一家公司起诉都可以。
当天除了张女士这一家人去了医院以外,其他的乘客都离开了,回家休息了。那么他们该怎么举证?怎么证明你当天拉肚子了。
李光昱:这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的政府机关应该做什么事情,因为行政管理机关他是一种主动作为的行政行为,在这样一种出现食品安全的责任事故的时候,本身就应该去主动的介入这样一种,第二即便它没有足够的及时去主动介入,对于乘客来讲,很明显这是一个很清晰的侵权的事故,他不只是说你吃了过期食品,而是说你吃了导致生病的过期食品,这两者的性质又不一样,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毫无疑问,提供食品的这一方是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至于你说到的,大小不一样,完全不是一个分量级,这就涉及到法律基本的精神实质。法律的基本精神实质并不是为了维护强者的权益,因为强者已经足够强了,并不需要维护,它需要维护的是弱者的利益,需要维护的是整个社会的一个运作的规则,因为如果弱者的利益不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去得以维护,它就要通过其他的手段最终强者也不会得到一个完整一个安定的社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今天国航的一个工作人员,国航的负责人员他是站在一个强者的方式,明天作为一个储户,面对银行的时候它就又是弱势,所以所有的强势也好,弱势也好都是相对的,公平的法律就在于它通过一种规范的原则去维护整个社会的平衡和公正,所以这种公正你看起来说好像并没有完全体现双方的实力,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一个大家都能遵循的规则,其实是对所有人都有利,和保护所有人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