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责
昨日上午9点半,被告人韩磊戴着眼镜、身着蓝色号服出现在法庭内,紧随其后的是同案被告人李明,案发前二人仅仅见过一次面。
市一分检起诉称,案发当晚8时许,被告人韩磊乘坐被告人李明驾驶的白色轿车,在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进行殴打,后将李某之女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儿童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使其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李明在明知韩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韩磊作案后于7月24日被抓获归案;李明于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方认为,韩磊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明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韩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死刑。李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判刑2年。
韩磊愿抵命曾写《求死书》
昨日,女童父母均未露面,而是委托了律师出庭,请求法庭对韩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令韩磊赔偿二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3万元。
对于女童家属的索赔要求,韩磊表示“一定会积极赔偿”。庭审中,韩磊称自己当时喝了酒,又是近视眼,以为对方推的是购物车,起了争执后,觉得在大庭广众之下和一个女人打架很丢人,就把旁边的购物车举起摔在地上,不知道里面是个孩子。“当时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孩子因我而死,所以我一直觉得特别对不起家属,不做任何辩解,我愿意用我的命抵命。当时我就写了一封《求死书》。”
对于同案嫌疑人李明,韩磊希望能轻判,“他从我上车开始就让我下车,一切后果都在于我。”
昨日中午,法庭宣布审理暂时到此,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