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的是,在本土,以唐慧案为例,唐慧被性侵的11岁女儿的性道德,居然成为了某些媒体作出判断时的重要考量依据。有若干媒体罔顾乐乐年仅11岁的事实,不断强化乐乐身体成熟、不上学耽溺游乐、在熘冰场主动结识男性的各种细节,或明或暗地暗示乐乐自己“不是好东西”,这样的逻辑和上世纪70年代欧美警察无异。“因为在一个男性权力社会下,对于敢于控诉自己被性侵的妇女,本身就是对男性性霸权的集体无意识的冒犯。整个社会的第一反应不是保护同情,而是本能地要给这个秩序的破坏者予以惩罚和规训。”但随着妇女人权运动的进展,多数国家都已经采用了较为文明的做法。当然,在伊朗等国,还存在更古老的野蛮做法:“将受害人也用石头砸死。”——实际上,在公开舆论中审判质疑受害人是否“行为不端”与用石头砸她也没什么本质区别。
如果在法庭上、媒体上都可以合法地砸受害人“石头”,我们指望羔羊不再沉默,奋起保护自己,那等于希望石头上流出清泉来。扒光受害人的衣服用放大镜拷问只会助长犯罪,让更多羔羊忍气吞声,黄蓉没有洪七公的帮助,也抵挡不了欧阳克,羔羊反抗豺狼的前提是给她穿上软猬甲。
围栏在哪里?
从124年前,第一部儿童福利保障法在英国诞生以来,21世纪被世界称为“儿童的黄金世纪”,多数国家都成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也相继出台了完善的儿童福利保障法,预防儿童被虐待和忽视。这样的法律设计基于一个前提“零缺陷、零容忍”。甚至到了“宁可错枉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严苛程度。
教师如果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男女,无论是否自愿,教师一定会被判强奸。美国就有女教师与12岁男生发生性关系,生下孩子,被判强奸成立入刑七年的先例。性犯罪者按照法律规定,不得靠近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半英里范围之列,性侵儿童的罪犯终身居所都必须有醒目的黄色标记,以提醒监护人,避免儿童靠近。每更换任何一个住所,都必须向当地警署登记报告。
在家庭关系中,如果社工认定儿童正在遭受虐待,社工有权力在第一时间将儿童带离其家庭并妥善安置,再申请法庭限制令。而在所有儿童被虐案中,性伤害是警方和社工必查的项目之一。6月份,一位安徽女童被继父虐打,伤痕多见于腹部臀部,笔者曾提醒有关方面,性伤害也应重点调查,但不了了之。事实上,就算本土警方有心调查,也缺乏一个完善的机制来支持他们的调查,中国基层社工受过专业训练的很少,同时精通法律、医学,还洞悉儿童心理学的专业社工更是凤毛麟角。更重要的是,国家没有设立庇护受虐儿童的专业机构,亦无相应拨款与立法,受虐儿童的去处、照料和保护都是一片空白,使得警方在执法时的大前提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量让孩子回归原生家庭。同样,众多的家长也面临孩子入学、择校的困难,还面临社会歧视的压力,他们怎么能勇敢地出来捍卫被性侵孩子的权利?
羔羊如果没有机会脱离困境,羔羊怎么可能开口哀鸣?
明代是我国理学最森严的时期之一。人人都是满口仁义道德,但明代同时也是色情文化最昌盛的时期。各种文字、制品、器皿在今天看来也蔚为大观。这反映了本国同胞的一个真实心理,“不可说,但可做”。
一方面我们声称是消灭了妓女的国家,另一方面人人都看到遍地林立的小发廊、大浴场。一方面禁止在主流媒体投放避孕套广告,另一方面却把人流广告贴满了校园周边。情色文化透过所有的媒体在渗透,却从未系统组织过性安全教育。虽然有白丝带等组织在努力鼓与呼,但教育体系并没有将其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