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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10年的《司法警察文明执法守则》遭遇“防止被告逃脱”挑战———
“被告人受审之前由法警为其摘掉手铐,轻微犯罪的被告人不戴脚镣,10年前曾以《司法警察文明执法守则》的方式实施并在北京法院率先执行。
近日记者在北京多家法院采访时却发现除极个别情况外,无论轻重犯罪的被告人,又都开始戴手铐和脚镣受审。”
据法院内部相关人士对记者说,由于近期外省法院在开庭期间发生多起被告人脱逃事件,北京法院从近期开始开庭时不再为被告人解除手铐、脚镣等戒具。
追溯
北京市最早推出被告不戴戒具受审
经查阅记者得知,被告人受审不再佩戴戒具起源于10年前的2003年。当年北京推出《司法警察文明执法守则》,其中规定,“所有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时,一律摘掉手铐。”
有关法律专家对此的解释是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都不能被确定为有罪。而让被告人戴着手铐和脚镣在公众面前受审,势必会提前给被告人打上了“有罪”烙印,所以早在10年前,北京法院就率先推出被告人不戴戒具受审。当时对被告人的人性化措施还包括在提押被告人过程中,为被告人佩戴面罩。
起因
最高法院通报
外地三起被告逃脱事件
执行了10年的被告人不戴戒具受审的人性化举措为何在10年之后却开始“反弹”了呢?一位法院内部人士介绍,由于外地出现了三起被告人在提押、受审期间从法院脱逃事件,2012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向各地法院通报了浙江省永嘉县、湖南省邵东县以及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的三起被告人脱逃事件。
据了解,在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外省市发生的三起被告人利用开庭受审期间脱逃案例之后,北京法院就迅速采取措施,在被告人受审期间,增加了给被告人戴“脚锁”(软脚镣)的环节。“软脚镣”由北京市高院法警大队统一配发,除死刑犯须戴传统“重脚镣”外,非老小病残等特殊情况的被告人在提押和受审时,均要戴“软脚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