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00万元成案件焦点
庭审结束后,中午12时46分通气会正式开始,北京二中院就刘志军案进行了通报。
据发言人介绍,因刘志军自己表示不愿委托辩护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为其提供辩护。庭审中,刘志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刘志军的辩护人钱列阳律师对最大一项4900万元的指控提出了异议。
据本报记者了解,上述4900万元有异议的款项主要涉及一起诈骗案。
2007年12月,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开始被调查。资料显示,在这期间,刘志军担心何洪达交待出对其不利的问题,指使山西女商人丁羽心分多次斥4400多万元巨资,疏通关系,希望减轻甚至免除何洪达的刑事责任。
但事与愿违,巨资被骗。
2013年4月16日,北京市二中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判决,对被诈骗事件予以认定。
此外,检方还指控,刘志军为了一名原铁道部的下属官员的提拔,还致使丁羽心向有关领导行贿500万元,但未遂。辩护人对此亦提出异议。
在刘志军案的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丁羽心为刘志军办事被诈骗的款项,其实质是刘志军的钱。但辩护律师对此持有异议,认为上述4900万元款项是刘志军和丁羽心共同行贿未遂,而不是受贿。
检方建议从轻处罚
庭审中,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称北京二分检)指控,刘志军主要涉及两项罪名: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1986年至2011年间,刘志军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基于以上事实,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刘志军的刑事责任。
北京二分检同时指控,刘志军还涉嫌滥用职权罪。
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
检察机关认为刘志军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刘志军涉案赃款绝大部分予以退还,故建议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应对刘志军的坦白行为认定为自首,同时要结合其对中国铁路的贡献,从而减轻处罚。
钱列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特别提及,他在会见刘志军过程中,刘表示,此前从未与其他律师会见,更未提出过让其他律师保证自己“不死”的话语。“这需要借助媒体辟谣。”
(第一财经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