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第六届立法会换届选举将于今年9月4日举行,是建制还是“泛民”成为立法会多数派,必然是人们关心的重要话题。相信各个党派已经在摩拳擦掌,力争选民支持。与此同时,鼓吹“港独”者也纷纷宣告组建政党,并试图通过参加直选而进入立法会,推动所谓的“全民制宪”或“香港独立”。这种现象也必然引起人们的担心:“港独”者是否可以成为立法会议员呢?
答案应该是否定的!这可以从几个方面看。
议员必须维护《基本法》
首先,建立政党宣扬和推动“港独”已经触及法律底线,该政党可能因为无法获得批准或註册而成为非法组织,也可能因为其言行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等,而构成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条和第3条的叛逆及意图叛逆罪,或其他罪行。
其次,因为“港独”者的政纲违反《基本法》,香港政府不仅会严厉谴责,而且有权禁止邮寄其宣传单张。
第三,“港独”者要想成为立法会议员,还必须过另外一个法律门槛,那就是作为立法会议员,其负有维护《基本法》的义务。《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宣誓及声明条例》对议员的宣誓词规定如下:“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既然立法会议员有责任维护《基本法》,就不可以鼓吹“港独”或以“港独”为宗旨组织有关活动。《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也是立法会议员必须维护的基本原则,否则就没有资格成为议员。所谓维护,当然既包含自己要遵守,也包含要敦促他人遵守,并不容许自己和他人宣扬或推动“港独”。
根据过往个别议员的宣誓情况,可以看出存在的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议员在就职宣誓时,没有把誓词中的全部字眼宣读完毕。例如,黄毓民议员曾在就职大会上没有完整读出全部誓词内容,立法会主席曾钰成在徵询法律意见后,裁定黄毓民因未有完整读出全部誓词内容,依例不能履行议员职责,不能参加会议及表决。黄议员事后不得不重新宣誓。
毫无疑问,宣誓的誓词是法定的,非经法律程序修改,则既不可以省略,也不可以改动。据资料显示,2004年,梁国雄以现行誓词阻碍他“信仰自由”,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容许按自己写的誓词宣誓。但最后高院在判决中指出,倘梁国雄坚持採用自己更改的誓词,将会违反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高等法院亦作出明确指引,强调立法会议员在宣誓时,必须完整读毕誓词的内容。
那么接下来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完整”读完誓词了。有的议员在宣誓时用“小声及变调”读有关誓词,如在涉及“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用小声及变声;或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读成破句。显然,这样的宣誓既缺乏严肃性,更无法体现“完整”性,立法会主席也应该裁定该议员未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的规定宣誓。
第三个问题是议员在誓词前后加入其他政治口号怎么办?应该说,加入的政治口号如果出现“港独”等字眼,就必然违反《基本法》的规定,反过来说明其宣誓之虚假性。在此种情况下,立法会主席也应当宣布其未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的规定宣誓。
违反誓言将丧失资格
当然,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即有人会表面上按规定完成宣誓后,在其后的议员生涯中宣扬或推动“港独”。例如,“港独”者可能通过虚假宣誓后,利用《基本法》第77条在立法会上宣扬“港独”。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置呢?虽然第77条规定对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但这应该是指不受刑事或民事追究,而不是不追究其他责任。议员在立法会上宣扬“港独”,完全可以按照《基本法》第79条进行处理。第79条规定,当议员因“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时,“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由此可见,根据香港现有的法律,“港独”者将要面对许多法律责任。他们要想利用立法会这个平台鼓吹或推动“港独”,也必然会违反有关法律及受到有关制裁。这里的关键是如何按照既有的法律规定去严格执法,这是大家必须考虑和关注的问题。只要全社会同声谴责和有关方面严格依法办事,“港独”者就难以生存,更妄论出战立法会。即使侥幸当选,也可能因为宣扬或推动“港独”而丧失议员资格。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