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讯】记者张月琪报道:近年有不少中介公司被指以不良的经营手法,向客户推销或安排贷款服务,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施加现时放债人牌照额外的条件,包括规定所有中介公司必须已获放债人委託。市场关注为何当局不直接规管中介公司,财库局副秘书长何宗基表示,有关做法会涉及复杂立法程序,过程需时,加上中介公司生存背后需要有借贷方,现时做法更直接。
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昨讨论打击不良中介经营手法的规管安排,财库局建议,施加现时放债人牌照额外的条件,包括规定所有中介公司必须已获放债人委託,并将有关中介公司的资料纳入公开的放债人登记册内,供公众查阅,中介公司亦不能向借贷人收取费用,另要求所有放债人应在其广告中加入劝告提示“忠告:有借就要还,切勿过度借贷”,以提醒公众过度借贷可能招致的财政负担。
有立法会议员认为,当局修改条例只能规管放债人,但仍难以规管中介人公司的销售手法。
何宗基指,去年第三季至今年初,警方针对部分财务中介公司的不良手法,共收到500多宗个案,但成功检控的个案只有数十宗。虽然如此,何指出,中介公司的设立符合情理,毋须全面禁止,只需杜绝额外收费的做法,承诺部门会尽快在月内谘询放债人,并计划在今年第四季开始推行这些新牌照条件,未来不排除检讨《放债人条例》相关条文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