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记者李兰渖阳四日电】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近日发布《辽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8条(下称《保护条例》)。其中,明确列出严格禁止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十三种行为。
据有关信息发布人称,与大企业相比,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小,在获得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不为社会所重视,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据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组织专题调研,目前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税费负担平均年达15%左右,远远高于大企业;因重大项目、城市改造而导致的中小微企业拆迁,一些拆迁补偿不能及时到位;贷款利率上浮、电价成本高等因素,也大幅压缩了中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等。
《保护条例》明确列出了需严格禁止的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十三类具体行为,主要包括: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和活动经费等费用;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等。《保护条例》还规定,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建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并对受理举报、投诉部门的办理时限、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保护条例》明确,对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给中小微企业造成损失、利用职权获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要责令改正、行政处分、追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