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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八骏:如何判断香港政改得失?

评判香港政改得失,首要的准则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是否得到尊重和遵守。如果《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得到尊重和遵守,即使失败,也是得大于失;如果破坏原则或委曲求全,即使取得所谓成功,也是失大于得。

    周八骏

  评判香港政改得失,首要的准则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是否得到尊重和遵守。如果《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得到尊重和遵守,即使失败,也是得大于失;如果破坏原则或委曲求全,即使取得所谓成功,也是失大于得。

  最近一段时间,随着关于2016年立法会和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政治斗争愈益激烈和复杂,不时有人发表关于香港政改如果失败谁将是“输家”的议论。例如,民建联的李慧?称:香港将是最大输家;而《明报》10月15日A18“闻风笔动”(李先知)的标题是:《2017年若无普选 输的是中央》。

  这一类意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有同,也有异。因此,在评论这一类分歧的观点之前,必须先弄明白评判香港政改得失的准则。否则,不可能汇聚分歧的焦点,不可能阐发有益于香港政改的意见。

  破坏原则最终失大于得

  《明报》“李先知”称2017年无普选“输家”是中央,其立论前提是,中央在约6年前宣示2017年可以普选产生行政长官。所以,2017年无普选,无论就政治诚信还是就领导能力而言,中央都是输家。

  不客气地批评,这是狡辩。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明确说明2017年“可以”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可以”不是“必须”或“必定”。因为,香港政制发展固然属于中央宪制权责,却不是中央单方面能够左右。2005年下半年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夭折,就是一个实例。

  中央关于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都使用“可以”这一留有馀地的说法,是基于对香港政治基本矛盾的准确判断,也是表达中央决心推动香港政制朝着《基本法》指引的方向和目标向前走。

  反对派从今年初以来,一边策动公然破坏香港现行法治秩序又极端蔑视中央宪制权威的“佔领中环”运动,一边竞相抛出公然否定《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政改方案。《明报》“李先知”竟然以中央是否接受反对派所谓“真普选”方案来判定政改输赢,只能反映其政治立场。

  “李先知”也许会辩解其10月15日文章是主张中央与“温和泛民主派”各让一步。请问:今日香港,谁是“温和泛民主派”?反对派提出的哪一个政改方案是接近于《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

  总之,评判香港政改得失,首先和基本的准则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是否得到尊重和遵守。如果《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得到尊重和遵守,即使失败,也是得大于失;如果破坏原则或委曲求全,即使取得所谓成功,也是失大于得。

  各种谈论政改失败会是“输”的意见,无论将失败责任归咎谁,有一个共同点即:2016年立法会和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如果维持现状,尤其,2017年如果没有普选行政长官,那么,香港将会难以管治和施政,香港政治矛盾将更恶化。

  让步未必缓和政治矛盾

  的确,那是一个完全可能出现而必须坚决面对的困难局面。问题是,假如中央在政改问题上让步而满足反对派“真普选”欲望,香港就会容易管治和施政?政治矛盾就会缓和?只要客观而全面分析香港政局,答案就是十分明确:否。

  有人侈谈多党制,侈谈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可以组织政党执政联盟,行政机关可以获得立法机关稳定多数支持,不是自欺欺人,就是欺人也欺己。

  2016年和2017年就在眼前。即使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产生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朝最终普选目标走前一大步,三、四年后香港也无法出现成熟的政党政治。

  其实,认为只要2017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香港就将政通人和者,都不同程度地相信一点:届时,香港政局将会一边倒──倒向“泛民主派”。

  多年来,我一直记住2005年上半年曾荫权中途接任行政长官后,他的一位知心朋友在本地一家报纸的一个专栏中得意扬扬地宣称:香港政局演变,将使本地左派返回内地。

  假如关于2016年立法会和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满足反对派,那么,除非爱国爱港政治力量大举北迁,留下更大空间任反对派飞跃,否则,香港政局将陷入更激烈的争斗。然而,那样一种前景对于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意味着什么,难道需要多说一个字吗?

  须以港政治演变为前提

  2005年以后香港政局没有满足曾荫权那位密友的预期,特区第三个5年的曲折,给予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基本法》以极其深刻的教益。同样,无论香港政局未来演变可能如何曲折,爱国爱港政治力量也不会和不可能撤退。相反,将在严酷斗争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而发展壮大。

  最后,必须指出: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去分析和评判香港政改得失,都必须以香港政治演变不以任何政治力量的主观愿望为转移这一基本点作为前提。

  《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可以被尊重和遵守,也可以遭蔑视和破坏,就是因为香港政治客观条件尚不足以形成稳定可靠地维护《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政治力量。

  毋须讳言,爱国爱港阵营不仅相对于反对派仍然弱,而且,正在经歷其形成以来空前严重的分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过去有关工作缺失,但在总体上则是“一国两制”与时俱进的应有之义。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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