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白皮书发表以来,大律师公会的表现只能够以无理取闹形容,而上周五公会发表声明指政府明天(周二)计划发表的政改报告将“断章取义”引用公会意见,更把无理取闹的程度带上了新的高峰。
在上周五的声明中,引起了传媒广泛报道。没有仔细关注大律师公会最近所有发表过的文件的市民,看到大律师公会煞有介事作出“断章取义”的指控,必然先入为主,以为特区政府为了政治目的,曲解公会立场,但事实又是否如此?我们下面就来认真比对研究一下大律师公会最近的文件。
最新声明的其中一个关键段落,表示“即使香港特区政府认为某一个广受支持的政改建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符,香港特区政府也不能以该建议不符合基本法为由,断然拒绝,或建议中央否定或排除该建议,然后袖手旁观,这是十分不负责任的做法。在此情况下,香港特区政府有责任正面地考虑和研究有没有其他符合基本法框架下的方法,可让该广受支持的政改建议背后的目标和理念,得以实现和彰显”。?
在一个正常人的眼中,这段话真可谓不知所云。假若一个提案与《基本法》不符,特区政府凭什么不能以此为理由“断然拒绝”,并“建议中央否定或排除该建议”。这样做有那一点可以被批评为“不负责任”?难道建议中央考虑不符合《基本法》要求的提案才叫“负责任”?大律师公会这样的要求根本就是强人所难,他们要的实际上就是废除政改三人组,所有提案不经筛选、归类、总结,直接发到中央。
更教人哭笑不得的是大律师公会闪闪缩缩的态度。声明中“即使香港特区政府认为某一个广受支持的政改建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符”里面的所谓“广受支持的政改建议”,大家都知道是公民提名,而事实上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不只是“政府认为”,大律师公会也这样“认为”。大律师公会在声明中如此避重就轻、转移视线,说的轻一点,是有意误导读者,说的重一点,是睁?眼撒谎。
大律师公会于2014年4月28日发表回应咨询文件的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强调“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条明确表明,只可透过提名委员会产生提名。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条亦规定提名委员会要‘有广泛代表性’,其用语明确地排除一个由全体选民或每一个登记选民组成的提名委员会”。
“意见书”进一步表示“另外,有建议认为由于基本法没有明文禁止其他提名形式,因此,除了由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的提名形式外,其他的提名形式应是合法的。香港大律师公会不同意有关建议,原因包括该建议涉及在不适当的情况下运用‘如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的普通法原则”。
我们可以想像,大律师公会发表“意见书”后,受到“同路人”的压力,所以才出声明告诫我们“意见书必须整份阅读和理解。任何人士选择性地抽取意见书某一部分来断章取义,绝不公道”。这样的行为“本土”网民称为“又要威,又要戴头盔”,意思是又要顾及形象,但又怕生事;既要炫耀自己,但没有自信,表里不一。大律师公会提交观点鲜明独到的“意见书”,是“要威”,但又怕站错队被骂,故需要发声明“补飞”,“戴番个头盔”。
无论我们怎样读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书”,都只能得到一个结论,就是“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政改第一轮咨询共收到三万多份意见,写过报告的人都知道,处理这个规模的意见数量并不容易,过程中必须费心思归纳整理。当政改三人组或梁振英的报告需要总结香港各界有关“公民提名”的讨论,引用大律师公会“意见书”中有关的陈述非常合理,不存在“断章取义”。
我相信特区政府必然“整份阅读和理解”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书”。公会希望“确保提名过程有最高限度的选民参与”,以及“选举规则应当确保符合投票资格的人,能有对‘候选人的自由选择’,而供选民选择的候选人,无论在数目还是在政治上,都应是多元的,而且涵盖整个政治光谱的”的诉求,在政府报告中的相关环节也必然会被收纳。事实上,这样的诉求不但常见,也和中央和特区政府对香港民主的期许一致,并不是什么会被消声的敏感意见,大律师公会未见政府报告就提前发难,也未免沉不住气。
我们可以大胆地预测,广大市民只要细心阅读特区政府明天发表的两份报告,定能发现特区政府释出了最大的善意和诚意,尽了最大的努力,把港人对于政改发展的不同声音充分向中央政府反映。虽然普选没有所谓“国际标准”,必须按香港实际情况设计,但在大原则上大部分港人和中央其实都没有分歧:我们都希望透过一个能够充分吸纳每个港人意愿的制度设计,让2017年的普选产生一个认受性较强的特首,这样他(或她)才可以解决争议,带领香港走向明天。
我们真正要提防的,是以“真普选”为名,存心让香港政制发展停步不前的那一小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