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十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之后,香港大律师公会于次日做出三点公开反驳。该声明不仅理据薄弱,而且代表了本港社会对基本法的普遍误解和少数人的傲慢。
笔者认为大律师公会想说的是,即便人大常委会无可争议地拥有基本法最终解释权,但此项权力的使用始终有可能削弱本港的司法独立,唯不知该会如何自圆其说。也许是因为该会自认力有不逮,所以在声明中虚构了一个“国际文明社会”。
该声明的英文版将核心段落用全部大写(中文版用黑体字)以示其重要性,其内容也确实值得用心品味。
“香港大律师公会必须重申:尊重法治(根据香港及国际文明社会所理解的“法治”)远远超乎事事只求‘依法办事’或‘依法施政’那么简单,它包括在权力行使上适当地自我制约,好使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得到适当的重视和彰显。”
先前香港律师会会长林新强出席记者会时拒绝用英语回答提问,如今大律师公会在正式声明中用“远远超乎”这种不伦不类的字眼,真让世人大开眼界了!以上两个事例暴露出本港法律界的一些“家丑”。
大律师公会的声明中提到“香港及国际文明社会”,其自抬身价的用心到了令人反感的地步,好似本地文明之师征讨大陆“野蛮人”的檄文,颇适合当年八国联军侵略中国时发表:“吾等国际文明社会对尔辈宣战!”也许最不堪的是大律师公会在英文版声明中用全部大写体现重要性,这是“国际文明社会”一向视为“十分粗暴”的做法。
“自我制约”之说有点令人反胃。长期以来本港司法系统热衷于对行政和立法机构指手画脚的坏习惯屡遭诟病。在审理众多司法覆核案件时,法院教训政府可谓随心所欲,却从不顾及自我约束。
有关司法独立的讨论从未停止,但其中两个关键问题鲜有涉及。一是上文所说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约。虽然本港执政体系是行政主导,但三个分支互相制约的权力架构仍然适用。司法独立并非指法院可以为所欲为,否则本港就成了法官的天下。另一个问题更重要,即“司法与谁相对独立?”本港採用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权力架构固然注重司法独立,但此独立仅相对于其他两个本地权力机构,并非对人大常委会,就是说本港权力架构中的司法独立非指特区法院对中央立法机关相对独立,两者断不可同日而语。本港的司法机关与人大常委会是从属关系,这是毫无疑问的。
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笔者很想知道本港终审法院的外籍非常任法官(例如廖柏嘉勋爵、华学佳勋爵、郝廉思勋爵、简嘉麒勋爵、范理申勋爵)是如何做到这条规定的。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城市,效忠香港当然要效忠中国,但是这些勋爵会效忠我们的国家利益吗?顺便提一点:伪誓(perjury)乃一项非常、非常严重的刑事罪,法官若做伪誓会遭天谴的。
(编译自《中国日报》香港版署名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