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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亭:招显聪自认“轻判”说明了什么?

判决宣布后引起公众哗然,质疑判决太轻,根本起不到阻吓作用,而就连案中主角招显聪本人也在判后高调宣称这是“意料外的轻判”。

  “香港人优先”三名成员去年底手持港英旗闯入解放军军营一案,否认控罪的主犯招显聪,昨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项“无许可证进入禁区”罪名成立,判监两周但缓刑十二个月。判决宣布后引起公众哗然,质疑判决太轻,根本起不到阻吓作用,而就连案中主角招显聪本人也在判后高调宣称这是“意料外的轻判”。

  公众无法知悉裁判官的真正想法,更不能猜度他是否真的有意要“放生”招显聪,然而,招某的这种表态无异于对裁判官的羞辱。他用实际行动去反证:裁判官在判决权衡过程中将天秤朝他的方向倾斜,而不是不偏不倚。而这一判例事实,不仅无法起到判罚应有的“阻吓性作用”,阻吓不了同类案件,更似乎会起到一种“变相鼓励”效果。对此,公众有理由希望律政司从公众利益角度,对本案提出上诉,让法律作用与公义得到彰显。

  本案备受公众关注,原因在于,这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表达意见”的案件,而是涉及激进分子对国家主权象徵的冲击,更是回归以来首宗,判与不判、如何判,必将成为影响深远的案例。然而,令许多市民感到惊讶的是,裁判官仅以“缓刑”来结束案件,“大跌眼镜”。

  根据传媒报道,昨日裁判官苏惠德在判决时说,闯入军营较在其他地区表达意见的示威严重,军营设施受保护,认为三人的方式不合法,而驻军手持长枪荷枪实弹,一旦与被告有肢体接触,对被告有危险。招显聪是领导者,又在军营内展示旗帜及叫口号,但他相信招某只为表达意见,加上无激烈反抗,因而判缓刑。

  庭上认罪庭下随即变脸

  裁判官的判决似乎十分看重招显聪等人的“主观愿望”,认定他们只是要表达意见,一切从良好的方向去作出推论。然而,招显聪在判刑后说,判决“出乎意料轻判”,言下之意他以为会判他即时入狱;不仅如此,他还称会提出上诉。作为罪犯嫌疑人,招显聪一方面认为“轻判”,另一方面还要继续上诉,这说明了什么?市民大概只曾听过罪犯因判得过重而上诉,从未听过因为被“轻判”而上诉,招显聪这不是用实际行动公然羞辱裁判官的判决?

  至于另外两名“认罪”并只被判罚款的被告,其后的言论更为离谱,也更能反映裁判官的错误。例如,二人一方面已经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又在庭外向传媒说:“后悔无再进一步冲入军营。”(据商业电台新闻报道)言下之意,他们根本没有丝毫的悔过意愿,“认罪”不过是在利用裁判法庭去达到“脱罪”的目的。而由此而观之,罚款的判罚根本起不到阻吓作用,他们仍然有可能继续这种冲军营的违法行为。

  基于以上两点,裁判官的判罚无法令公众信服,而律政司有充分的理据去提出上诉,不仅是招显聪一人,另外二人也应当上诉。

  事实上,公众对此普遍存在的“轻判”观感,并非没有根据。同样是“无许可证进入禁区”,其后案件的判罚都较此为重。例如,去年3月,某被告因在落马洲支线管制站禁区内交收物品,被判“无许可证进入禁区”罪成,判监1个月,缓刑15个月。试问,在入境处禁区与在军事禁区有何区别?如果入境处禁区可以判监1个月,何以冲入军营只判监2个星期并缓刑?当然,每一宗案不尽相同,但在“无许可证进入禁区”是十分清楚的事实,并无含糊之处,何以两案有如此大的区别?

  在这里要引述一宗英国经典案例Percy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1995] 1 WLR 1382。该案事主P五次越栏爬进美国驻英国的空军基地进行抗议。法庭判决时指出,就算更和平的行为,在重复多次后都可能激发出别人的暴力回应(violence);又如果暴力回应可被视作那重复的行为的自然后果(natural consequence),则行为人也算破坏社会安宁。

  法庭判决无法传递阻吓作用

  著名刑法教授约翰史密夫在《Criminal Law Review》就对Percy一案作过评论说(1995 Crim LR 715),因破坏社会安宁被捕、被饬令签保守行为的人,不一定,甚至不常是社会安宁的实质破坏者。但是,他们往往因不当却并不犯法的行为而激发或相当可能激发出别人的暴力回应(当指英国而言)。

  这宗案件的裁判官苏惠德,过去的判决曾多次强调“判决的阻吓性”。例如,今年2月,他在判处一名内地商人向入境处公务员行贿6000元的案时,他说,“有关案件十分严重,法庭致力打击,需判以具阻吓性的刑罚,传达不容许此类个案在公营机构发生的讯息。”显而易见,在招显聪一案中,公众看不到任何具阻吓作用的判决,相反,看到却是一个错误讯息正在向社会广泛传递。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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