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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闯军营案判决未传递正确讯息

眼前,违法暴力冲击正有越演越烈之势,对一些屡教不改、怙恶不悛之辈,对以冲击治安、挑战法治为乐的搞事分子,宽容只会造成更狂妄的行为,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擅闯军营、挑衅“一国”,为法所不容,法庭应该向社会传达出清晰有力的讯息。

  大公报社评

  四名激进分子擅自闯入中区添马舰驻港部队军营总部案,昨日在东区法院宣判,四名被告,一人被判入狱两星期、缓刑一年,两人被判各罚款二千,馀十五岁被告转介儿童法庭处理。

  就有关案件的开审及判决,备受各方关注,因为擅闯军营是一项十分严重的刑事罪行。根据本港“公安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人如无“许可证”擅入禁区,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第二级罚款及监禁两年。

  此外,根据《驻军法》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责任协助维护驻军及军事禁区的安全。

  而在昨日的判决中,东区法院裁判官苏惠德在宣判时明确指出擅闯军营性质严重,且行为危险,判三人罪名成立;但其后又以首被告招显聪“只为表达意见”、“并无激烈反抗”,判处入狱两星期、缓刑一年,另两被告张汉贤及谢咏雯则只是“跟随附和”及已经认罪,判罚款二千。有关判决,对比相关条例的罚则,无论如何都可以说是一个“从轻”的判决。按照有关罚则,被告如罪名成立,应被判处罚款“及”入狱,但如今首被告招显聪只被判入狱两星期及缓刑一年,没有被罚款;馀两被告则只需缴付二千元罚款、不必入狱。

  本港是法治之区,司法独立,各级法院法官有权根据案情作出判决,旁人难以置喙;但是,无可否认,法庭判决对一些社会行为往往会起到一种“警示”的作用,如某一时期非法赌波猖獗,法官在判案时就会表示有重判的必要;又如前一阵虐畜恶行屡禁不止,法庭就曾把两名把一头流浪猫当皮球来踢、最终把猫儿踢死的男子重判入狱十六个月,以儆效尤。这都在在说明,判刑轻重确实会产生社会影响,包括向社会传达出正面或反面讯息的作用。

  而此宗擅闯军营案件,正如裁判官本人所说,一属违法、二属危险,显然是一项必须严肃对待及不容产生任何幻想的行为;然而,昨日判决前,首被告招显聪在进入法院前竟展示一幅写有“独立建国,香港万岁”字样的标语,庭上既拒不认罪,闻判缓刑后还扬言要上诉;另两名被告张汉贤及谢咏雯,在被轻判罚款二千之后竟大言不惭的说,“早知当日行动再激烈些……”

  显而易见,三人对判决结果完全不当一回事,对当日擅闯军营的行为更丝毫没有悔意。而更有甚者,就在被警方依法拘捕及等候判决期间,招显聪、张汉贤、谢咏雯三人,不但没有作出任何行为上的自我节制,而且恰恰相反,半年来每逢有大小游行示威集会,三人是“不请自到、逢到必早”,一定带备“龙狮米字旗”到来狂呼“香港独立”的口号,令途人侧目。而就在上周五暴力冲击立法会事件中,三人又是冲在最前面的“积极分子”,抢“铁马”、撞玻璃门,十分落力……。

  事实是,三人在“前案未清”、保释候判期间,如果再参与暴力冲击行动,随时可能立即再被拘捕、并且罪加一等,但对三人来说,连冲军营都“不怕”,又还有什么需要怕的呢?

  眼前,违法暴力冲击正有越演越烈之势,对一些屡教不改、怙恶不悛之辈,对以冲击治安、挑战法治为乐的搞事分子,宽容只会造成更狂妄的行为,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擅闯军营、挑衅“一国”,为法所不容,法庭应该向社会传达出清晰有力的讯息。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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