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改的争议中,美国人把矛头对准香港的自治权和香港的司法独立。对此,陈文敏立即作出有力的配合,说白皮书要法官“爱国”是最危险的事,会影响司法独立。这种无中生有的言论,是为了製造恐慌,为了“622”的所谓公民投票的投票率,并妄图转为威胁中央的武器和弹药。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陈文敏,说白皮书要法官“爱国”是最危险的事,会影响司法独立。他不同意律政司司长认为白皮书视香港法官及司法人员为“治港者”,以及法官宣誓效忠基本法及特区政府已是“爱国”的表现,他促请袁国强为捍卫香港司法独立而站出来解释清楚,以正视听云云。
陈文敏的“危险论”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因为每一个香港法官和司法人员,都是在建制之内,是香港管治权的组成部分,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管治权都由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掌管。谁都知道,法院并不是行政机关的一个部分,但它是管治机器的一个部分。陈文敏企图捉字虱,偷天换日,把“治港者”说成是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的成员,其他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不是“治港者”。那么,谁来立法,谁来司法?立法权力,司法权利是否管治的权力?香港的法律是不是管治?香港的社会生活和秩序,香港的法院是否管辖?香港的犯罪问题和民事案件,法院的判决是不是对每一个香港人都有约制力,这是不是一种治权?陈文敏这种说法,不过是“白马非马”的诡辩而已。
法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每一个法官上任的时候,就要宣誓:“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什么叫做法制?法制就是基本法和根据基本法所制定的香港法律。基本法里面写得很清楚,收回香港,就是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基本法的第一条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于”,就是中央政府全面管治的意思。所以,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都要由中央政府任命,这是实质的任命。
第九十条规定了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是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规定公民担任,其实,公民就有义务维护和执行基本法。这两个席位的任命和免除职务必须由行政长官徵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如果国家不进行备案,有关人选就要发还给香港重新拟订。在在说明,司法系统就是管治香港的机器的组成部分。法官为维护法制,当然要贯彻和执行基本法,基本法的主要精神就是包括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以及七百万人的利益。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爱国,但却要求法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个要求其实是要求法官维护国家的安全、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公民的权利。
继承“主权换治权”思想
陈文敏当然知道法官要熟悉基本法,贯彻基本法的重要性。但是他居然说,举例说:“董事有责任要维护小股东?利益,但唔一定要爱公司喎!”他把国家和一间公司相比拟,实在不恰当。国家是一个政治实体,每一个人民都拥护这个国家,把权力交给他,同时,又尽公民的责任,无条件地支持国家,并愿意接受国家机器制定的法律约束。公司却不一样,小股东是为赚钱而来,要求的是利益,而不会尽义务。股价低了,他们立即斩缆,把股票卖掉,不会对公司效忠。陈文敏这种比喻,反映他并不认同国家,更认为如果公民对国家效忠,是非常荒谬和危险的事。
他为什么这样说,不过是承继?英国人的“主权换治权”的思想,一九九七年之前是“英王制诰”“王室训令”治港,他们既要保留英国的主权,又想保留英国的治权,所以觉得法官要对英国的国家利益效忠。回归了,怎么能够向中国的国家效忠呢?所以,应该把主权和治权分开,管理司法权的人,不必考虑中国的主权,更加不必讲究爱国,中国的主权和安全与我无关?法官不一定要爱国,更加不应该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安全。
法院是治港机器一部分
他又称,法官并非行政机关管治人员的一部分,法官应独立客观运作,才能不偏不倚地判案。问题在于,陈文敏故意扭曲事实的真相,白皮书和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从来都没有说过香港的法院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而是说是治港机器的组成部分。陈文敏预早製造了一个逻辑对立的局面:爱国必然不能司法独立。这都是没有实际例子和逻辑根据的。法官是按照法律和宪法进行判案,这些宪制的文件,里面已有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内容,所以这种担忧和所谓爱国危险论,是不成立的。司法独立是什么意思,就是不受任何人影响法院的判决。但不是说,法官可以不受到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的约束,不能按照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独立判案。
陈文敏无中生有製造白皮书要求香港和司法人员拥护基本法和爱国,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必然导致法官不能保护香港的人民的权利。这种“危机”是精心製造出来的,这也恰好呼应了美国官方的立场,向外国势力提供了宣传的弹药。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