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
政改咨询结束后,建制派和“泛民”激进派围绕“佔中”展开了激烈的动员与反动员博弈。针对“泛民”激进派“学民思潮”对全港中学生的普泛动员,建制派团体“帮港出声”近期发信各中学,指明“佔中”违法,可能损及学生安全和前途利益,希望校方与教师恪尽监护之职。马恩国大律师更指出,如学校与教师监护不力,家长可依法追究。“泛民”派则号称中学生参与“佔中”是民主学习,是为香港争未来。一方申明法治言之凿凿,另一方标榜民主义正辞严,“佔中”议题竟然凝聚起了香港社会关于道德与法律、民主与法治的大辩论。
事实上,以“公民抗命”自诩的“佔中”运动在香港这样一个民主化的法治社会一直受到各种非议,但批评者所依据的形式主义法治观却不足以击中“公民抗命”的真正要害。“公民抗命”素以道德正当性回击违法性指责,申明其所追求者为一种高于实证法律的共同体正义观及其制度愿景。
因为“公民抗命”的全部合法性在于其标榜的共同体道德,因此“佔中”动员中的“低龄化”恰恰突破了这一属于根本目标的道德底线,突破了民主游戏的成人边界,撕裂了共同体的价值基础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承诺。
“佔中”运动源于香港的普选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普选投票,而在于提名机制。设若基本法未规定“提名委员会”,则争议将失去法律焦点。作为“公民抗命”,在逻辑上一定要存在一个命令,也就是一个被运动领导者认为不符合共同体正义观的“恶法”。在“泛民”的政治意识中,这个“恶法”就是基本法中的提委会条款,具体而言是中央和特区政府咨询档中对提委会实质性、唯一性、权威性的官方解释。弔诡的是,这一“恶法”尚未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实证法,基本法中的这一条款只是一个关于特首普选安排的目标。因此,如果一定需要法律焦点的话,由于提委会要“参照”选委会组成,按照纯粹民主原理,他们一定认为之前的“推委会”、“选委会”同样是“恶法”。正因为所“参照”的对象在本质上反民主,他们才提出了超越基本法、超越“参照”要求的“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诉求。
在“泛民”的激进理解中,如果2017普选不能容纳严格的“公民提名”,就是“假普选”,就是政治筛选,“爱国爱港”标准的提出更加深了这一忧虑。为此,“泛民”激进派不惜对在“公民提名”上出现妥协趋势的“泛民”温和派进行攻击和要挟,并激进地深入中学生群体进行非常规动员。普选被简单化约为“公民提名”,而手段就是“佔中”。
面对汹涌而至的“佔中”动员,中央、特区政府以及建制派异口同声进行违法性指责,并威胁诉诸员警强力和法律追惩。然而这种指责没有切中要害。“公民抗命”作为一种古老而伟大的传统,可远溯至苏格拉底。苏格拉底被雅典法律判处死刑,这是西方政治文化的重大象徵事件,对世俗政治的道德启蒙意义相当于十字架上的耶稣。整体来看,“公民抗命”具有守法和违法的双重性:违法者,公民指称违反共同体正义观的是具体的法律或政策,主要是其中引导性和限制性的“行为条款”,公民因不认同和追求改变而违法;守法者,公民服从有关法律规范中的“责任条款”,承认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苏格拉底就是“公民抗命”的典型,他在良心和行为上违反雅典法律关于信神和教育的规定,但又服从雅典法律的责任条款和司法判决。
“公民抗命”在法律形式上接近“违法”,在道义高度上接近“革命”,既被严肃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视为社会与秩序进步的良性机制,又常常由于无法严守道德边界和有限动员原则而遭到政治压制和民意抛弃。被民意抛弃的“公民抗命”,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末。而“佔中”作为一种“公民抗命”,本身无法摆脱这一传统内含的困境,严格而言是在政治冒险和民意赌博。当然,作为政治行为,这在逻辑上可以理解。不过,无论是“佔中”领导者的个人前途,还是“佔中”本身对香港社会长远利益的道德维护,都需要“佔中”动员保持高度的政治智慧和行为尺度,滥用“佔中”的道德正当性资源,比如将未成年中学生动员进来,只能适得其反。如果警务部门、教务部门和家长群体多数反对,“佔中”很可能在超限动员中自我折损。
建制派此次正是抓住了“泛民”激进派超限动员的道德弱点,在中学生参与议题上予以集中反击,有利于获得执法部门与社会公众的理解、同情与支持。但建制派在理由上仍然主要援引民事监护条款、安全、前途利益等常规论据,未充分揭示“佔中”动员低龄化对政治道德底线的突破。
对手段正当性的评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马基雅维里式的“目的论”,即为了某个正当目的,可不择手段追求;另一种是现代法治的“比例论”,即手段选择必须与目标相称。社会运动中的动员作为一种政治手段,其正当性评价在原理上依赖于比例分析。马基雅维里的“目的论”支持一种超限动员,但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可证立,比如革命动员或者战争动员。民主法治社会的常规动员应严守民主法治的道德边界,比例分析同样依赖于对这一道德边界的确认。这一道德边界,简单说来就是“民主是成年人的有限的政治游戏”。“佔中”发生的环境是一个典范的法治社会和一个民主化社会,普选是在既有民主基础上的优化,而不是民主与专制的生死战。“佔中”动员既不是革命动员,也不是战争动员,没有正当的超限动员理由。
“佔中”派所称的“民主学习论”也不成立。胡适也说过通过民主学习民主,但限于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中学生)在法律上属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和监护对象,在知识心智和政治心智上均不够成熟,需要共同体予以特别保护,这一保护显然包括不捲入争议极大的政治运动。香港具有完备的现代教育体系和不断巩固的民主法治体系,中学生有充分的资讯自由和学习机会对民主原理加以了解,也有充分的机会在成年后投身政治。但如果早早将其抛入“民主”街头,其后果很可能是:
第一,只看到街头民主,未看到议会民主,养成一种将民主例外当作常规的畸形民主观;第二,过早浸染公民抗命的违法性教育,但又无法透彻理解形式违法所根植的共同体道德以及理性节制伦理,可能严重削弱青年一代的守法意识和法治信仰根基;
第三,过早地在中学生与监护人(家长、学校、教师、社会)之间製造价值纷争与政治分歧,撕裂监护关系的信任根基,更可能危及后续教育的有效实施,甚至诱导中学生模仿街头运动恶化中学校园治理环境。
总之,政府和建制派的违法性指责并未击中“佔中”要害,“公民抗命”的道德教义早已为公民违法进行了“道德祝祷”,而法治在严格的现代宪法理论上也并非最高价值,需要与民主、自由、共同体道德等进行沟通调适,法律变迁正是这一调适过程的产物。但变法需建立在正当程式和理性商谈基础上,如果“公民抗命”毫无共识和节制,超限动员,一味对抗,就与“公民抗命”的道德前提及理性目标背道而驰了。
作者为北航高研院讲师,香港大学法学院Leslie Wright Fell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