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伟强
立法会正在审议《2014年僱佣(修订)条例草案》,即侍产假期条例。草案建议在职父亲可以在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四星期至婴儿的实际出生日期起计十星期内,一次过或分次放取侍产假,期间可获五分之四的工资。日前举行公听会的时候,有多个团体发表意见,部分争议仍有待解决。
除了代表商界的议员表示反对设立侍产假外,就是贊成立法的议员都发现条文中有不足之处。草案列明僱员必须为僱主根据连续性合约受僱不少于四十个星期,方可享有薪侍产假。虽然女士的产假有同样规定,但相对十星期的产假而言,侍产假只有三天,连续工作四十星期的条件无疑是过高。
由于在审议过程中,商界议员已表明会加重营运成本,因此已事先张扬全力反对。由此引申出,日后会否有僱主为了逃避给予侍产假,而在接获通知后即时解僱员工?可悲的是政府认为侍产假的日数不及产假之多,而且基于男性不会受到怀孕的影响,而令工作能力及求职成功率下降,因此不打算将有关禁止僱主解僱怀孕员工的保障,平等地涵盖至侍产假。这无疑存有漏洞,亦违反政府开宗明义地指侍产假与产假的安排相若之说。
此外,有关放取侍产假的模式亦存有糢糊地带。根据《僱佣条例》第57章第6条,产假及年假一概不得计算作通知期的其中部分。鉴于类似条文未见于条例草案中,假若僱佣双方以给予通知的方式终止合约,三天的侍产假便可以计算作通知期之中的部分。意即如果解僱通知期为七天,僱主有机会合法地把员工所申请侍产假的三天放在其中。被解僱的在职父亲因此失去了放取侍产假之权利。又进一步引申下去,如僱主以七天代通知金取代通知期,僱员便直接失去了放取侍产假的权益,有关漏洞必须予以堵塞,否则条例只会徒具虚形。
条例草案提及法定侍产假的政策目标,是让所有符合资格的在职父亲在婴儿出生前后享有假期,以照顾婴儿的母亲和初生婴儿。工联会会在草案审议期间,坚决要求政府在修订内列明侍产假不得计算作通知期之中,及将侍产假纳入僱佣保障范围,以确保法定侍产假达到其政策目标。侍产假的制定关乎普罗“打工仔”的福祉,也是推动家庭友善政策的重要一步,绝对有需要严谨审议。政府在文件中已表示三天侍产假是一个起点,意味?往后按年检讨及更新,工联会将与打工仔携手同心,以争取五天全薪侍产假为目标。
作者为立法会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