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看守所现行的“侦押合一”体制一直广受诟病,被认为是造成刑讯逼供、牢头狱霸等弊端的根源。目前,公安部正在着手进行新《看守所法》的起草工作,以便在总结固化多年来看守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使其与新刑诉法接轨,更好地服务于整个刑事诉讼体系。本次修法有望打破我国传统的羁押制度,或可将看守所从公安部门剥离出来。
这里说的羁押,主要是指审判前未决的羁押,而国家设置羁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或者发生自杀、串供、隐匿证据等妨碍刑事侦查的行为。在我国,犯罪嫌疑人由侦查机关抓捕,同时也由侦查机关负责羁押,此即所谓的“侦押合一”体制。不可否认,这一体制确实在提高侦查和审判效率上发挥了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权力过于集中,也往往会产生权力滥用的现象。比如,侦查机关为了破案,可能就会实施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甚至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近年来,随着“躲猫猫”、“喝水死”等引发公众质疑的事件频频曝光,这一体制更被解读为“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等看守所弊端的根源所在。
2012年,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并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非法证据排除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则,但现行的《看守所条例》里没有增加相关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在此背景下,起草制定新的《看守所法》,已经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而探索建立一套全新的符合时代和法治发展要求的羁押体制,成了本次修法最大的期待。
当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无一例外都选择了“侦押分离”的体制。所谓“侦押分离”,就是把行使侦查职能的机关和行使羁押职能的机关在机构上分开,二者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我国的羁押实施过程中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执法观念、执法水平、侦查水平、社会压力等。但不可否认,“侦押合一”的管理体制为其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如果说其他几个方面的提高和改善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那么,实现“侦押分离”既有其制度上的合理性,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事实上,我国早就开始探索更加完善合理的羁押制度体系。早在2009年,公安部就作了一系列改革,旨在加强看守所的中立性,逐步实现内部的职能中立。而在司法管理体制上,我国的监狱劳教管理工作一直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看押管理经验。随着近年来我国看管场所硬件设施的不断改善,加之辅以先进的管理软件,可以预期,改革后的羁押管理将在专业化、规范化方面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法治的进步,离不开制度的革新。当前的羁押体制无论从合理性还是现实性上,都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在稳步推进,相信我国的羁押制度也会随着本次修法而更加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