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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理:吴霭仪歪曲大律师公会意见

吴霭仪过去一直是作为法律界的立法会议员,按道理,她不应当如此幼稚地故意错误引述大律师公会的意见,因此笔者很想从善意一面去理解,她可能是无心之失。但另一方面,整篇文表现出来的意思,却又让人无法相信,这种故意的篡改立场意见,不是有意为之。

  陈道理

  前立法会议员、公民党核心吴霭仪昨日刊出《政改方案的目标与取捨准则》一文,声称“良好管治”是决定政改的“唯一准绳”,而体现“良好管治”的标准就是实现“公民提名”。而为增加说服力,她引述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但可惜的是,她严重扭曲了该会原意,给人以混淆视听之感。

  吴霭仪过去一直是作为法律界的立法会议员,按道理,她不应当如此幼稚地故意错误引述大律师公会的意见,因此笔者很想从善意一面去理解,她可能是无心之失。但另一方面,整篇文表现出来的意思,却又让人无法相信,这种故意的篡改立场意见,不是有意为之。

  例如,吴霭仪称“大律师公会的批评绝无妥协馀地……订立爱国爱港为候选资格不合法……提委会组成及程序必须符合人权公约第25条”。事实又如何呢?大律师公会一星期前的意见书从没有像她如此意思,在提委会组成及程序方面,只是认为“不同界别之间的席数分配、分布和比重却可能引起宪法性争议”,而“爱国爱港”立场也只是“在法律上备受质疑”。

  故意歪曲 满足己见

  “争议”、“质疑”在吴霭仪笔下竟然成了“绝无妥协馀地”、“不合法”、“违宪”、“必须”等等,到底是谁在作出判决?两者所代表的意思有云泥之别,试问,这种故意扭曲作者原意的做法,又岂是一名法律界人士所应做的?吴霭仪故意扭曲大律师公会的意见,给人以故意要混淆视听的感觉。事实上,如果失去大律师公会被扭曲了的意见,她整篇文章也就不再具有说服力。

  吴霭仪在文章中还称:“以法治之名强调咨询必须在《基本法》框架之内,但由官方任意解释法律的法治,根本与人治无异。”问题在于,作为一名大律师,她应当明白,政制发展如果不以《基本法》为准绳,也就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吴霭仪及其公民党当然可以无视《基本法》,这是其自由的权利,但任何理性的法律人都知道,无视宪制规定与法律约束,这才是真正的“人治”。

  最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这名资深政客竟然称:“行政机构施政无方,官员失职无能,已令政治失去合法性……政改的第一目标,必须重新建立有合法性的政府。”首先,一个行政机构如果失职无能,只能代表它的执政水平;其次,是否具有合法性并非以政府执政能力作为依归,相反,有良好管治也不一定代表拥有合法性;再次,回归以来的四届特区政府的合法地位不是她一名政客说了算,早已是公认事实及经法律确认,纵使以公民党的标准,梁振英政府也有百分之四十几的民意支持,这已远较欧美国家政府为高。

  吴霭仪的这篇文章,处处在任意引用、歪曲他人原意,以生硬的个人政治理解去总结政改,得出的结论更叫人感到奇怪和可笑。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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