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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飞:以放弃“公提”换取扩大提委会?

放弃公民提名、政党提名,承认提名委员会是唯一符合基本法四十五条规定的提名特首候选人的权力机构,这只是回归基本法正轨的第一步。还有另外一项其实基本法规定得毫不含糊、毫无歧义的内容,但反对派仍未愿意回归正轨承认之,这就是基本法四十五条所定的“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邓飞

  自从香港2020和大律师公会相继否定“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等提名委员会以外的机制之后,政改讨论到了今天,虽然还远离达成社会共识,但局势也渐趋明朗。反对派中的重量级人物,正在以放弃公民提名、政党提名,来换取合乎其心意的提名委员会组成及提名方案。

  广东俗语所谓:(卖方)开天杀价,(买方)落地还钱。既然我都“捨此”来迁就你了,那你还不能“换彼”来还给我吗?

  “捨此”“换彼”用心不良

  骤耳听上去,这种有来有往的妥协让步和交换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只要细心思量,你就会发现,这种“让步”本身并不是在承认基本法四十五条关于提名委员会宪制权力地位的前提下所採取的让步,而是从不承认这个法定前提(基本法四十五条关于提委会是唯一具实质提名权力机构)的立场,回归到承认这是法定前提的立场。这好比如一开头就提出一些违法的要求,在被严词驳斥之后,不得不回到守法的立场重新再提要求,却把这种从违法到合法的回归正轨当成是自己的妥协让步,继而要求对方也作出等价交换。回归基本法正轨,是应有之义,并非妥协让步。回归基本法正轨,是值得赞赏的行动,却不是拿来交换的价码。

  正如1982年中英开启谈判之时,英政府抛出的“《南京条约》等三个条约有效论”被中方严词否定之后,不得不重新釐定谈判立场和内容。中方可没有把英方的从“三个条约有效论”回到承认这是“不平等条约”看成是可以交换价码的让步,继而匆忙还价而失去原则。

  不过,放弃公民提名、政党提名,承认提名委员会是唯一符合基本法四十五条规定的提名特首候选人的权力机构,这只是回归基本法正轨的第一步。还有另外一项其实基本法规定得毫不含糊、毫无歧义的内容,但反对派仍未愿意回归正轨承认之,这就是基本法四十五条所定的“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其实,就算不回溯基本法制定过程中的立法原意,就算仅仅按照法律条文字眼来解释,它的法律意涵在语文表达中仍旧是非常清晰无误:

  其一,是“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特首候选人,不是个别“提名委员”提名产生特首候选人;

  其二,既然是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那么对“民主程序”的正常理解,自然是少数服从多数,“须过半数提委投票提名产生正式候选人”就是自然不过的解读。

  值得注意的是,反对派至今仍坚拒承认该条文具有上述的法律意涵。

  玩弄“不守法”换政治利益

  接下来,尚有不少法律观点有待釐清,包括:

  其一,如何理解2007年人大常委决定中有关“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中的“可参照”的宪政法律意涵;

  其二,如果上述“可参照”的法律解释是需要参照的话,那么又引申出另一法律诠释问题:如何理解基本法附件一中有关“具有广泛代表性”及其与“四大界别”中每个界别提名委员人数的关系?

  关于这两条,有些建制派人士认为是法律问题:可参照就是须参照,广泛代表性就是四大界别委员人数均等,这是基本法和人大常委决议所规定的。反对派则认为这没有那么强的宪政法律基础,这纯粹是一个可以讨论的政治问题。如此争拗不能解决原则性问题,终究需要在特区政府呈交政改咨询报告给人大常委之时,由人大常委作出权威性的法律解释。

  一言以蔽之,正确理解和遵守基本法的规定,这是政改讨论的基本前提,不能在守法和不守法之间游走以换取政治利益。

  作者为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主席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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