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或地区:中国香港
法律名称及条款:《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第(2)款
适用对象:公民
内容:任何正在照顾或看管一名12岁以下儿童的人,不得在没有合理因由下,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
(b)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
解释:中国政法大学仝宗锦副教授认为,条款中的“合理因由”为针对儿童的免责排除性条款。而根据香港法律与诉讼程序,免责因由是否合理将由法庭判断。
国家或地区:日本
适用对象:公民
法律名称及条款:
A《轻犯罪法》第一条第26款:在街道或公园等公共场所,自己或唆使别人吐痰和大小便者,将被提起书面诉讼。
B.《净化槽法》:在公共用水区域随意小便者,可能违反清净水源相关法令。
C.《公然猥亵罪》:小便时故意站在堤坝等高处,小便行为可能被民众从对岸建筑物或道路上看到,则构成猥亵罪,触犯刑法。根据目击者证言,警察可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