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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如何看待“小孩在公共场所小便”:宽容是共识

  小便法规

  国家或地区:中国香港

  法律名称及条款:《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第(2)款

  适用对象:公民

  内容:任何正在照顾或看管一名12岁以下儿童的人,不得在没有合理因由下,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

  (b)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

  解释:中国政法大学仝宗锦副教授认为,条款中的“合理因由”为针对儿童的免责排除性条款。而根据香港法律与诉讼程序,免责因由是否合理将由法庭判断。

  国家或地区:日本

  适用对象:公民

  法律名称及条款:

  A《轻犯罪法》第一条第26款:在街道或公园等公共场所,自己或唆使别人吐痰和大小便者,将被提起书面诉讼。

  B.《净化槽法》:在公共用水区域随意小便者,可能违反清净水源相关法令。

  C.《公然猥亵罪》:小便时故意站在堤坝等高处,小便行为可能被民众从对岸建筑物或道路上看到,则构成猥亵罪,触犯刑法。根据目击者证言,警察可予以逮捕。

  • 责任编辑:刘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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