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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幸发:“公民提名”欠宪制基础

特区政府现正就政制改革进行咨询,探讨将来行政长官的各种产生办法和方式。中央政府早已在2007年许诺香港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全体议员可由普选产生,政制改革不再原地踏步,相信也是笔者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心愿。

  特区政府现正就政制改革进行咨询,探讨将来行政长官的各种产生办法和方式。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行政长官的选举将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在政改咨询期即将完结之时,我们更应以尊重宪制及维护法治精神的态度,在《基本法》的基础上聚焦讨论。任何有违《基本法》的政改讨论和建议,不仅欠缺宪制基础,亦非务实和负责任的表现。

  政制改革必须合法合宪,乃社会的主流意愿和应有的共识。香港的政制发展必须符合法理及宪制条件,因任何违法违宪的政改建议,只会动摇香港引以为傲的法治基石。由此可见,我们必须恪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作为香港的“小宪法”,《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的“一国两制”和法律制度,同时亦规范了将来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框架,因此我们应在《基本法》的基础上,求同存异,就提名委员会的产生办法、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及候选人数目等进行讨论,以理性和务实的态度看待普选议题。诚然,任何偏离《基本法》的政改提议,难免会对本港的宪制及法治构成冲击。

  然而,社会上有部分人士提出“公民提名”、“政党提名”及“三轨提名”等主张,这些建议显然欠缺宪制及法理基础。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行政长官候选人须由提名委员会提名,有关的提名权乃实质性的,任何绕过或削弱提名委员会提名权的建议,均难以符合《基本法》的要求。事实上,任何违宪违法的政改主张,实与广大理性和务实港人的意愿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公民提名”并非民主国家选举的主流提名机制,执行上亦存在问题和困难,如涉及庞大的选举资源、核实提名人需时及选民私隐等问题,由此反映有关“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等提议均无可避免地只流于片面和难以实行。

  当然,《基本法》赋予港人有修改提案权,有关人士可提出修改《基本法》,就上述的政改程序提出修改。然而,在修改《基本法》前,任何政改建议必须合宪合法,并以《基本法》及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归,以免政制改革再次原地踏步,实乃普遍港人已有的共识。

  本港的政制改革已如箭在弦,我们更不应再纠缠于任何欠宪制基础的建议和讨论,而是实事求是,为未来的普选模式而努力。中央政府早已在2007年许诺香港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全体议员可由普选产生,政制改革不再原地踏步,相信也是笔者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心愿。

  • 责任编辑:单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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