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要能够成功获得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议员支持,一定得争取到部分反对派议员的支持,因此,政改方案必须将反对派所提出的部分要求直接或间接地吸纳,使到部分反对派认为他们的普选诉求已被尊重。
当然,尊重、吸纳部分反对派的建议不表示应该放弃与违反《基本法》及人大常委的决定。因此,政改方案应该仍然是在《基本法》的框架内,以不违反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前提之下尽量接纳反对派所提出的部分建议。
符合《基本法》才可变通
首先,我们先谈“普遍代表性”的意义,反对派认为,过去特首选举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一般选民没有机会参与。因此,如果把选举委员会的结构组成原封不动地变成提名委员会,是不符合普遍代表性的意义。
我认为,普遍代表性的意义重点就是“代表性”这个字眼,如果我们废掉提名委员会的四大界别,改为全香港分区直选1200名或更多的提名委员,或把所有的区议员都当成唯一的提名委员会成员,这并不符“代表性”的意义。因为这种方法选出来的人,只代表一种界别,即政治界,即分区内的利益,无法有效地让医生、中医、律师、会计师、商人、运动团体、文化团体、教师、教授……都能有足够的代表在提名委员会内,所以“代表性”是不足够的,只有保留四大界别,四大界别内的小界别也同时保留,这才能彰显普遍代表性的意义。
但是,反对派认为这样的分类,使到大量不属于这四大界别内的个别选民没机会参与提名委员会的选举或提名,因此不公平。
曾经有人建议,提名委员会的选举该改为全民投票来产生,被提名者依然是该界别的人物。不过,我认为过千名的提名委员会成员若是通过全民投票来选,技术上将是超难度的工程,香港选民也不可能认识这么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可能长达5000人,混乱可想而知。因此,这是不可行的。
反对派在提名委员会之外,另外提出两种特首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一称为“公民提名”,二称为“政党提名”。我认为,两者皆违反《基本法》及人大常委的决定,因此不可能考虑。但是,他们的建议,是可以考虑变一变通,变成提名委员会组成的一部分是可以通过“政党提名”,可以通过公众选民的签名来取得,而自动成为特首提名委员会的委员。
举个例子,政党提名的方式可以是:每一个政党或政治组织依照其在上一回立法会选举及区议会选举中所取得的总票数的1%,就可以获得保送1名代表直接进入特首提名委员会的政治组界别,人数共200人,1%保送1名,100%就是100名,区议会与立法会各100%,总数200名,不足1%者就等有足够1%选票的委员名额分配完后,以最接近1%者再多分1名的方法分配馀额至完成100名名额的分配。
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同样的道理,“公民提名”的建议也可以变通地改变公众选民直接签名保送某某人进入特首提名委员会,被保送者本身必须符合四大界别中除政治界别外的三大界别候选人的条件。(政治界别已由政治提名的方式增加了200名委员),每个界别也是以200人为限,任何符合界别内的人如果想当特首提名候选人,他或她只需取得1000名公众选民签名就自动当选,成为该界别的特首提名委员,签名的公众可以是任何人,只要是合格的选民就行了。如此一来,全香港的选民就可以通过这种签名的方式直接保送他们所支持的,有意选特首的人所指定的代表进入特首提名委员会。不过,每名选民只能签一次名,重复签名者,该签名作废,今日电脑科技水平高,是很容易通过电脑来检查签名的有效性。
公民签名保送的方式在三大界别中各佔200名,总数600名,连同政党的保送名单,总增加的提名代表共800人。也因此,提名委员会的总人数会由特首选举委员会的1200名增加至2000名。每个类别200名的名额若不满,则取得最接近1000人签名的人就当选,填满馀额,若某界别取得1000人签名的人超过200人,则抽籤决定谁能进入提名委员会。
以上述的方法组成的提名委员会,符合特首候选人只由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要求,让公众、政党也有机会保送代表进入提名委员会,在相当程度上符合反对派的“公民提名”与“政党提名”的要求。当然,今日我提出的这个构思,可能仍有许多改善之处,无论如何,寻求突破口是重要的,突破口是拉近反对派中的理性温和派与建制派的距离。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