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洲翁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早前在报章刊文表达了对“公民提名”与“政党提名”的看法,文中力陈“公民提名”与“政党提名”不符合《基本法》,又指《基本法》第45条不能凌驾于其他条本之上。
过去近一年多的时间内,香港的政治讨论风气,好像被一小部分意见牵着鼻子走,而忽略了这两种,甚至包括提名委员会以外,世上尚有其他合理,又可以达致民主普选的方法。说穿了,香港的政改本身就是一场建制派与反对派的博弈。为免中央与特区在政改的发展上失去话语权,又为免不着边际的咨询,为反对派增加了“阴谋论”式幻想空间,中央与特区应该在政府的主要关节上,主动作出解释及定调。
笔者认为在承认中央对特区政府有实质性主权,及在有提名委员会的框架下,中央与特区政府应该主动就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2016年立法会选举,作出以下解释:
第一,在有提名委员会的情况下,中央与特区政府有责任向香港市民解释清楚,中央在普选特首,及任命行政长官的权责;第二,中央与特区政府有责任解释清楚,在有提名委员会的前提下,如何保障香港人的选举,与被选举权是均等,选举与被选举的票值,重量相同;第三,在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2016年立法会选举中,如何体现循序渐进的民主原则?
上述三条问题,中央与特区政府只要解释清楚,香港市民对提名委员会的疑虑便会消失了一半。那还有一半呢?那便是2003年特区政府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时,我辈在沉痛教训下换回来的金句:面向群众,我们一定要“细节要做足,道理要讲清”;千万不要随便一句:不言而喻!
例如若以《基本法》去解释“公民提名”的不可取,法理上可能讲得通,但一般市民却难以明白法律概念;而舆论又把讨论焦点,集中在接不接纳“公民提名”时,“公民提名”便“好像”成了唯一的方法。
近日,虽然有一些久歷选战的政坛老将,力指“公民提名”的可操作性低。因为在大概两个月的提名期内,特首参选人要取得全港选民约2-3%,即7-10万个有效提名,根本就是非常困难的选举工程。笔者假设有心人成功达标,但笔者又会继续问:“间接民主”难道就不民主吗?
不能忽略的间接民主
坊间普遍认为“公民提名”就是全民参与,而忽略了“公民提名”的本质是“直接民主”。但直接民主以外,尚有“间接民主”是符合民主的原则。英美也从来没有一人一票选首相及没有直接选总统。由此可见,直接民主以外还有符合民主原则的间接民主。若我们拘泥“公民提名”的必定性时,政改可能到2017还没有一个谱。至于间接民主的探讨,就在一片“公民提名”的“口水花”之下,被我们忽略了!
至于“政党提名”,因为现时香港在没有政党法的情况下,根本就不知道着力点在哪里?更吓人的是,只要功能组别一日存在,笔者相信,政党提名必然是香港市民最厌恶的选举提名方法。
何解?如果香港效法台湾的“政党提名”,台湾的“政党提名”是根据政党,在最近一次全台性选举的总得票率,作为“政党提名”的门槛;大前提是选民的选票票值,重量相同,所以非常容易计算。但现在香港的政治生物组织,很多时候同时在地区直选,与功能组别同时拥有议席。即使是最多选民的教育界,每一票的票值也比地区直选重多了!在这个情况下採用政党提名,香港人的普选不是亏大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