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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玉凯:清理干部已有住房是实施官邸制的前提

作为解决干部住房问题的全新尝试,“官邸制”的实施意义何在?将着力解决哪些问题?其实施中可能面临哪些阻力?

  还有一类“住房腐败”出现在异地任职的官员群体中。近年来,我国加大了领导干部交流和异地任职力度,中央与地方上下互动明显加强。目前,县以上的党政主要领导人以及纪检、组织、公安等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一般都不能在本地任职,再加上进京领导干部人数的增加等,都为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房”、侵占国家财产提供了机会。

  一个领导干部到某地任职,地方大都会为其准备“住所”,干部调离后多数不退。一些省部级干部多处调动、多处占房。退休以后,“住所”也变相成为个人私有财产,不仅可永久使用,还可留给后代。

  我们调研中发现:某省一个有29套省级干部住房的大院,现职省级干部住8套,占28%;调离干部家属住两套,占7%;离退休干部家属住17套,占59%;空2套(太大或太旧),占7%。这种现象在很多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干部的一些不合理特权必然会引起公众的不满,损害政府形象,也给国家财政造成沉重负担。因此,改革高级干部待遇终身制问题,建立包括官邸制在内的领导干部待遇制度体系,显得十分紧迫。

  要实现“流水的干部铁打的房”

  中国青年报:官邸制在其他国家以怎样的形式存在?

  汪玉凯:美国对民选的联邦、州、市主要官员,如总统、副总统、州长、副州长和市长,法律规定政府应提供官邸,任职期间可享用,任职期满则应搬出。德国实行“官邸制”对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级公务员,包括总理、联邦政府各部部长。法国除政府领导人外,对部长也没有统一的官邸制度,而是实行住房补贴。韩国只有总统、总理、国防部长、外交部长4个职位有专门的官邸。

  这几个国家虽然实施范围不一,但均遵循“任职入住,卸任搬出”的原则。此外,多数国家对部长级以上官员普遍实行“官宅制”,即提供住房补贴,卸任后取消。官邸和官宅都是国家所有,或由国家租用,按照规定配置内部设施,费用由国家承担。官邸制要实现“流水的干部铁打的房”。

  中国青年报:如何确定我国官邸制的适用范围?

  汪玉凯:确立官邸制范围不一定只与行政级别挂钩,主要应从国家尊严、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有利于廉洁四个原则出发。

  我们研究认为,官邸制范围宜限定在四类: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三是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四是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公安局长等。

  中国青年报:除了这四类官员,其余干部的住房问题将如何解决?

  汪玉凯: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可以实行公宅制。主要指那些不参加房改的正部级以上,但又不属于实行官邸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为他们在任职期间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

  在确定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时,有两个原则至关重要:一是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也就是从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中实施,原领导人以及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可自然过渡。二是建立原领导职务和新任职务之间的对接机制。比如原来一位参加过部长级房改的领导人如果提升为国家领导人了,那么可在保留原来房改房的同时,享受国家提供的官邸或者公宅,任期结束后应该搬出。可在保留现行正部级领导干部住房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补偿。只有这两个问题解决好了,这项改革才能真正启动。

  中国青年报:对于异地任职的干部,如何落实其房产的核实、监督问题?

  汪玉凯:在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中,最高涉及正部级。鉴于我国正部级以下的领导干部都参加了房改,所以原则上在异地任职入住官邸时,不管其是否携带家属前往,领导人的原房屋都应该保留,但任职期满后必须从所住官邸搬出。

  • 责任编辑: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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