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强调“从严惩治、从严执法”,严惩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
出台这一《意见》符合民意呼声。这一《意见》,整体上体现了强化法律监督的方式和加强依法惩治思维,体现“加重”惩治的立法趋势。
然而,任何一部带有“应急”和“加重”色彩的立法,本质上仍属于事后惩治,是重在“惩”而不是“防”。在此公众更希望对类似犯罪行为能真正达到一个从“不敢”变“不能”的社会进步。
让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从“不敢”到“不能”,一部立法、一则《意见》难以堪当重托。解决危害社会的未成年人被性侵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不仅仅是一个提高犯罪成本的立法工作这么简单。一者,社会整体和社会公众全体,保护和善待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是否得到整体提升?
其次,一些安全漏洞是否真正堵住?值得欣慰的是,教育部门和教育工作者已经逐步意识到“堵漏”的重要性,此前教育部发布的“女生宿舍”封闭式管理规定,就是基于此考虑。
其三,遏止犯罪在萌芽状态,是一种最经济最安全的方式。一些性侵行为发生在校园,发生在教师群体身上,说明在“法”之外的制度性预警、对“害群之马”的淘汰机制制度形同虚设,个别案例中实施性侵的教师竟然是多年教育战线上的“模范”,“年年被评优”,可见制度性防范的“疏漏”。这都需要在立法的范畴之外解决。
(毕晓哲,河北石家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