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集团日前四位高管因涉嫌严重违纪而被调查。其中,集团副总经理两位,石油股份公司副总一位,还有一位是总地质师。一个集团公司竟有四位如此重量级的高管同时落马,这在近年来发生的国企腐败案中很少见。
目前还不清楚这四位高管落马的具体原因是什么,但想来不外乎贪腐。对于腐败,人们一般更多关注政府官员,诚然,在一个权力主导的社会里,政府官员易于发生腐败,可其实,国企高管的腐败——无论从腐败总数量还是单个腐败的数额,以及腐败形式来看——并不亚于官员。原中石化董事长陈同海创下的1.95亿元受贿额,似乎还未有人打破。
政府官员的腐败一般表现为受贿,或者利用职务权力牟取其他利益,而国企高管的腐败,形式更加多样化。除了贪污受贿外,对于一些有行政职能的国企来说,也存在和政府官员一样的利用审批或许可权的权钱交易;此外,由于企业可上市,利用证券市场的各种缺陷进行的牟利行为也非常多,如内幕交易之类;还有,企业各种名目的福利亦是腐败之一种。
国企高管比政府官员更广泛的腐败,原因之一在于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有着产出和利润的压力,面对着瞬息万变的市场,要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客观上需要一定程度的集权。因此,比起政府官员,企业领导的自由裁量权要更大,包括企业的财务制度,也比政府的财政支出,更少受到约束。
有集权的地方就易于发生腐败,不论政府企业都一样。何况,企业领导还可把各种腐败说成是市场交易和企业创新之需要。
如果说,企业的性质为企业高管的腐败只是提供了一个客观诱因,那么,中国式国企领导的腐败则有着中国自身的因素。正如陈同海案发生后原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总结该案教训时所指出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企业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建立健全,保证权力规范运作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尤其像石油企业这样的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董事会的制约,传统的“一把手”决策潜藏着巨大的风险。而另一位国资委领导黄丹华说得更明确,他认为,国企腐败缘自三大缺陷:其一,企业因权力构架不合理、职责不分明和法定责任不到位而缺乏对权力有效制衡;其二,某些人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想信念淡薄、法纪观念缺失和心态失衡而生成腐败动机;其三,由于制度的缺陷以及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而构成腐败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