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自由主义社会对民主宪政的推动,有自发的自由主义价值为后盾,儒家文化推动民主宪政,也需要有自发的价值为后盾。儒家社会自发的文化价值不是自由主义,而是克己复礼近乎仁的价值。在社会普遍认同做人应该自我克制的文化价值之下,对于社会个人的过度自由,或对于政府权力的过度介入,就有了判断基础。
人人根据自己的利害,往往得出的判断都会不同。然而,不可以过度主张或过度限制大众的慾望,则可说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就像在自由主义社会,人人必须判断是否发生人权已受迫害的情事,而并非不证自明,儒家社会一样需要判断,什么是过度主张或过度限制。判断乃是谈判与妥协的前提,也是民主的实践。
虽然自由主义拥有最强势的话语,但滥权者一样在滥权,这一点尽管中外皆然,在没有自由主义传统之下的中国社会更严重,因为一般大众都没有意愿保护外人的自由权利,反而一心争取能参加到滥权者的关系网络中。此时此刻,为推动民主宪政而恢复儒家文化下克己复礼的价值,不但符合时宜,而且就在固有文化基因中。
在讲求克己复礼的民主宪政体制下,对政府权力的最终限制,来自于领导人与大众共同期盼的自我克制。在克己复礼的文化基础上,制约机构于是自觉有制约的正当性,也在制约过程中能回归群性,而不是引发权力斗争。这时,知识界在探索适当的民主机制与自由程度时,也或可免于彼此敌视,相互诋毁。
作者是台湾大学政治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