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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文:中国的“死刑双轨制”

民间普遍认为,刘志军案和曾成杰案所呈现出的是中国当下的法律尤其是刑法执行上的不确定性以及存在巨大模糊地带。刘志军案仅经过了一审判决,就快速结案,仅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致使舆论哗然。

  确实,如果我们仅从刑法的角度,即使可以理解曾成杰被判处死刑的原因,但也无法理解执行其死刑的方式,因为法院的最初解释为曾成杰在被执行死刑前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而后来解释为法院没有曾成杰家属的联系电话。在法院都难以自圆其说的情况下,不得不令舆论怀疑这其中必有隐情。也最终使得舆论批评中国司法之不公,更难以避免有些舆论质疑直接指向了更高的权力阶层。

  当然,另一方面,因为长沙法院在未通知到家属的情况下就对曾成杰执行了死刑,并在事后解释中漏洞百出,导致人们将注意力集中于执法方式的探讨上,而忽略了民营企业家的生存环境与成长原罪,尤其是罪与罚的关系。若不分析清楚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的话,今后仍然会有无数个曾成杰遭遇类似的命运。

  与之前的吴英案类似,曾成杰案也基本能勾勒出一幅大致的图景:最初,追求GDP但缺钱的地方政府鼓励民间融资,而民营企业最初也甘愿与地方政府勾肩搭背,一起把“雪球”越滚越大。根据2008年《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刘建锋的长篇报道《湘西非法集资事件内幕大揭秘》,可以看出,曾成杰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替罪羊的角色,而不少地方官员参与了集资,且大赚一把,并能在危机到来前金蝉脱壳,毫发无损。但随着当地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发生变化,“雪球”滚不下去了,地方政府瞬间变脸,把最初默许的民间集资定性为“非法集资”,曾成杰成了“替罪羊”。

  曾案的发生无疑是当下中国金融管制与垄断的必然产物,一如改革开放之前的所谓投机倒把,一旦管制松绑,即成合法行为。当然,这并不是说曾成杰本身没有欺诈或诈骗的主观恶意,而是说客观方面的法律制度决定了他的行为是在“犯罪”。这也突显了民营企业的生存困境,既需要依附于权力,又随时有被权力吞噬的危险。

  在曾成杰案件中,我们要思考的除了法律和执法本身的问题,还有法律与权力、权力与商业之间的关系问题。很多现实的案例说明,中国目前的上述诸关系处于混乱之中,这些混乱关系最终传导为司法的不公正。

  在法治国家,法律与法治的尊严不但在于立法的严谨与合理,也来自于执法的严格与有序,更来自于司法的严肃与公平。但在当下之中国,司法却不严肃,更加不独立,经常沦为权力的工具。这是很危险的,长此以往,权力会进一步侵蚀法律空间和商业空间,法治也会更加被污名化,而所谓“法治中国”也只会渐行渐远。

  • 责任编辑: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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