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是国人提出的一个概念,旨在强调“小城镇”的发展。费孝通在八十年代初期提出发展小城镇,吸纳农业人口集中到小城镇中生活、生产、发展,同时发展乡镇企业,鼓励农村人口就地就业。
国际上没有“城镇化”的概念,通行的对应术语是“城市化”。在美国和德国,“市”和“镇”属于平级,都实行自治管理。我国强调“城镇化”的背景主要是,长期以来政府推进朝大中城市发展的实际政策取向比较明显,并造成了一种“单中心”的格局,也带来了相关的问题,需要强调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平衡发展。
我国最重要的政治、行政、社会、教育、文化、经济和金融资源均集中在首都或者首府,特大或者大城市。政府还对大小不同的市、镇推行一种行政等级制:特大城市的级别高于大城市,大城市的级别高于中小城市,中小城市的级别高于镇(乡)。根据“下管一级”的行政管理惯例,由较高级别的城市管理较低级别的镇(乡),较低级别的镇(乡)管理没有级别的村庄。为了维持这种“单中心”格局,政府推行较为严格的城乡户籍隔离制度,优先发展城市,尤其是更大的城市。
旧城镇化:土地滚动开发下的快速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快工业化进程,政府允许农村劳动力朝着城市流动,成为“农民工”,但是不为其落实城市户口。由此土地的城市化快于人的城市化。
同时,1996年以来,我国政府加快了城市化的步伐,其主导模式就是“土地滚动开发”。由于中央于1994年集中了财政收入,作为侧面补偿措施,中央允许地方大兴“土地财政”,后者采取的模式就是“土地滚动开发”。城市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往往以低补偿的形式征收农村土地,然后以高价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低价甚至无偿转把部分土地出让给工商业企业。在这种“土地滚动开发”运作中,地方政府获得大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这就是“土地财政”,又称地方预算收入之外的“第二财政”,用于支撑下一轮的“土地滚动开发”。整个过程中,农村土地变性为国有土地,村变为社区,乡变为镇或街道,农民变为城镇居民。农民的土地权益被制度化剥夺,其本可获得的土地收益剩余被转移给了城市政府。整个征地补偿机制是行政统一规定的,不是基于公平市场交易。虽然一些城市的部分近郊农民所获补偿并不低,但是大部分土地补偿价格偏低,而且由于所有补偿均属于行政定价,缺乏真正的市场价格作为依据,整个征地缺乏公正可言。
根据统计,我国的城市化率在1949年才达10.64%,到2011年达到了51.27%。按照世界银行的数据,全世界2010年的平均城市化率是52%,比世界银行统计的我国当年水平高1.5个百分点。当然,有关我国的城市化率统计是有水分的。被统计为城镇人口的人群中,有大约2亿多农民工。这部分人在城市里享受有限的公共服务。扣除这部分人口,我国的人口城市化率与印度差不多,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更比不上发达国家,比如,日本现在的城市化率高达到91%,美国82%。
1949-1978年是中国城市化的严重抑制期,年均增长0.25%。建国初的那几年城镇人口快速增长,因为没有户籍限制。后来有户籍限制,很快就趋于缓慢增长,搞计划经济时更是不利于城市化。1979-1995年是缓慢恢复期,年均增长0.65%。1996-2011年是加速期,年均增长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