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聪被判刑,整个香港社会都在讨论,网上的聊天栏、茶楼的阿伯阿婆、报章的舆论区、电子传媒的清谈节目……引起莫大关注,显然已不只是个别人的个别犯罪问题,是关乎整个社会的道德取向。未受刑前,已受千夫所指,已得到重罚,加上面前十二年牢狱之苦,一生中馀下的前景,可说已被一个贪字所毁。
坊间对事件的看法,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对他恨之入骨,一是对他嗤之以鼻。前者所持的观点是:此人贪得无厌。龚如心在生时,他已得到三十亿元之鉅,已足够自己和家人享用,甚至下一代也可无忧,竟然还在女方过世后打她济贫基金以至她全部财产的主意,实在无可饶恕。“贪字得个贫”,此之谓也。
后者的论点是:他其实可以在女方还在患重病时,多做手脚,对她恩威并用,相机行事,又怎会只拿到三十亿元那么“少”?当今之世,没有奸诈与虚伪,只有强弱与高下。他蠢,才“一身蚁”。
若此案发生在十多二十年前,可能要说句“儿童不宜”。今天,资讯发达,言论自由,什么意见都可以公开发表,且很快传遍街头巷尾。因而“儿童不宜”在这方面还是有讨论的必要性。人人高谈阔论,不表示大家就明白事件是对或错,香港的道德教育还处于幼嫩阶段,上述前一批人站在道德立场上发言,如果他们是社会的大多数的话,这个社会的道德取向还是值得欣慰的。如果后一批人稍佔多数,就令人担忧了。研究心理学的人说,人的贪念是无止境的。拥有三十亿元后,如果就此收手,那么当初这三十亿元他也不觉得有拥有的必要。旁人若要劝阻他“别去到尽”,是劝阻不来的。好比一个好色男人,拥有一妻一妾后,还想再拥有多几个妾,旁人劝他:齐人不易做,妻妾多,身前身后都好麻烦。好色男人准会听不入耳,反而反唇相稽:我不是你,我不感到麻烦,是因为我有能力驾驭而你没有能力。
一般人觉得为非作歹,当然是犯罪行为。但在一些人眼里,却是“‘入罪’才叫‘犯’;‘入不了罪’,何‘犯’之有?”“要做到‘入不了罪’,就得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免于入罪’。”应对这样的“观念坏分子”,道德规范不了,就须借助法律严惩。
作为教育工作者,通识教师可以把案件的来龙去脉与学生讨论,引导他们走向正途;大学调查研究中心也不妨设问卷问青少年对案件的看法,作为今后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