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废止现行干部任职年龄限制制度
为了根除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干部职务终身制,中国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后来又进一步细化了干部队伍知识化、年轻化的内容,例如,实行任期制,规定了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限;规定了每一级别的任职年龄,只要超过年龄就不予提拔;等等。
对干部任职年龄设限,虽然有好的作用,但在实行竞争性选举的条件下,过细的年龄限制也越来越暴露出弊端。近年来,由于对干部任期和离职年龄实行硬性限制,干部队伍老化的问题已经不复存在。年轻化,不但失去了它的原有意义,反倒容易变味,似乎年轻化本身就是目的,干部队伍越年轻,越是一种政绩。在畸形的“年轻化”取向中,出现了一些极不正常的现象:干部的年龄越来越往前提,并且根据级别逐次递减。在乡镇一级,40岁似乎就已经不再年轻;在县一级,超过45岁就差不多失去了上升机会;在地市一级,50岁也往往意味着过了“提拔线”。
其实,40—55岁左右正是人生阅历最丰富、处世最成熟的时候,从年龄上“一刀切”,不但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对干部队伍产生了不健康的影响。显然,如果到了年龄得不到提拔,不但再无政治前途可言,而且自身各方面利益也要受到损害。在这样的环境下,个别干部之间尔虞我诈、争权夺利,甚至雇凶杀人,也就不足为奇了。
总之,这种制度正在越来越严重地毒化干部队伍的环境,极不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长,应予废止。应当在干部队伍中推行功绩制,保证他们的待遇,同时实行比较划一的年龄界限,比如,最多设立60岁和65岁两个界限;在地、县、乡一级,只要不满60岁,就可参加任何一级的岗位竞争。占据岗位时间过长、妨碍年轻人成长的问题,则通过限制在同一级别岗位上的任期来解决。
(2)改善干部异地交流制度
通过竞争性选举完成的实际上是权力委托程序,既包括权力委托的过程,也包括受委托人可以行使权力的期限。所以,权力委托程序过程一旦完成,委托关系便告成立。未经委托人许可,任何其他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在事先规定的期限内中止或变更受托人的权力。这是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要求。
现行干部交流制度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对这种委托关系缺乏尊重。干部异地交流制度是建立在干部任命制和变相任命制基础上的。它的初衷无非是两条:一是,一个干部在一个地方任职时间过长,会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使干部犯错误的几率大大增加,加强异地交流可以降低这种几率;二是,干部只有在不同的环境中得到锻炼,才能不断提高能力,异地交流是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
显然,第一条是我们吸收了古人的一些有益经验而确定的。但是,在信息极其流通、交通极为便利的今天,异地交流已不再能够防止各种复杂关系的形成和干部犯错误,而且,干部反倒可以用更加隐蔽的方式来交换利益。第二条的正面意义,现在也逐渐被其引起的负面影响大大冲淡了:一方面,公众对交流干部缺乏了解,这种情况必然使选举失去应有内涵;另一方面,被频繁交流的干部虽然拓宽了眼界、增长了见识,但对所在地的情况却很可能仍然不了解、不熟悉,很难拿出一套关于今后发展的系统思路,不能适应选举的要求。
因此,应该考虑探索另外一种更为有效的方式,来强化对干部的历练。例如,可以在实行任命制的岗位上,适当扩大异地交流的比例,选举产生的干部则不列入交流范围,并严禁随意调动。此外,虽然干部流动是必要的,但没有必要像现在这样规定必须经过那么多岗位,这实际上也很难做到。应该以干部至少完成一届任期为基准线来作出干部流动的合理规定。
(3)关于领导班子的结构
干部人员的结构、比例应当科学,老、中、青之间,不同性别之间,应有适当的搭配。但是,在实行竞争性选举的条件下,这一原则不应和党员选择权的基本原则相矛盾。不能为了满足比例要求,而剥夺党员的选择权。应当在开始竞争性选举之前就提出领导班子结构合理的要求,以便候选人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竞争策略,发挥自己的优势,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等都可以通过强调自己的特殊性来获得支持。最后的选择仍应由广大党员自己作出。特别应当强调的是,即使最后的选举结果与事先的结构设想有差距,也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否定和强行改变选举结果。当前领导班子配备中具体、过细地提出人选要求的做法,必须停止。尤其不应再按照事先划定的框框,向选举单位强行下达特定的指标。这种做法,属于典型的形式主义,不应再予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