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允许候选人开展各种竞选活动
实行竞争性选举必然引发各种形式的竞选活动,如拉票。对这类活动一律采用禁止的方法已经不太现实。“拉票”是一个不规范的概念,通常指用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争选票的行为。然而,对于竞争性政治来说,为自己争取选民支持不但是正常的,而且是候选人与选民互相沟通、加强两者之间联系的必要手段和途径。把所有此类行为都纳入“拉票”的范畴,不但是一种过时的政治理念,而且由于不能为竞选活动提供正常渠道,反易导致“黑箱操作”式的“阴谋政治”频频发生,屡禁不绝。
对此,有两件事情必须要做:
一是划清竞选活动和派别活动的界限。为适应竞争性选举而出现的竞选活动,不同于作为一项重要组织原则的党内禁止派别活动。列宁是禁止党内派别的首倡者,为了防止有人借此压制党内民主,列宁对派别有严格的定义。在他看来,所谓派别,是指“具有特别的纲领,力求在某种程度上自成派别和规定自己的集团纪律的集团”。这里面实际上包括了判定派别的几个主要条件:第一,有特别的纲领;第二,规定自己的派别纪律;第三,主观上有追求成为派别的愿望。遗憾的是,从斯大林开始,不但没有能够严格按照列宁的定义去区分党内派别,相反,“派别”成了一顶可以随意扣到党内不同意见、不同观点头上的帽子。谁和党内当权者有不同的看法,谁就被定性为搞派别活动,成了党的团结统一的破坏者,成了“阶级敌人的帮凶”。
实事求是地说,我们在实际中执行的,并非列宁的原则,而是斯大林的原则,更多地是根据斯大林在苏共党内反对派别斗争的案例、而不是按照列宁的定义来判定派别和处理派别问题。实践证明,这种标准弹性过大,人为因素过强,付出的道义代价过高。虽然在受到资本主义世界包围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可以理解,但终究还是极大地压制了党内不同意见的正常表达,不利于发展党内民主,也为敌对势力攻击共产党不民主提供了口实。
中国共产党勇于接受历史的经验教训,杜绝了动不动就把不同观点打成“派别”的做法,但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这个问题都并没有讲清楚。这是造成党内经常出现“鸦雀无声”现象的一个根本原因。
所谓“非组织活动”,便是其中一个典型例子。什么叫“非组织活动”,没有一个确切的解释,但实际上囊括了所有那些不是通过自上而下、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系统,而是越过组织在个人之间联系、交流的行为。在党内实行竞争性选举的情况下,“非组织活动”显然成了一把“达摩克利斯剑”。因为,只要希望赢得他人的支持,就必然有一个把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传递给他人的过程。如果把这一过程中的个人行为统统叫做“非组织活动”,实际作用就是堵塞言路,阻止党内的沟通和交流。因此,在推进党内竞争性选举的过程中,不应再使用“非组织活动”这种带有强烈党内斗争色彩的不规范概念。
二是用法律和制度规范竞选活动。不随意把党内竞选活动归入“派别活动”或“非组织活动”,不等于党内没有产生派别的可能,也不等于不会出现一些不利于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相反,党内允许竞争,必然大大增加公众根据不同观点和主张结成派别的可能性。因此,如何既允许党内竞争,又防止这种竞争蜕变为派别之间的争斗,就成为必须予以正视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应当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为党内竞争划定明确边界。应允许候选人围绕落实党的代表大会确定的纲领性主张提出自己的施政设想,允许候选人围绕施政设想展开宣传。党组织掌握的电视、报刊等媒体应为候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等量的竞选费用。
党内法规根据竞选需要设定竞选活动期。候选人可以利用提供的经费组织竞选机构,在竞选期间开展活动,但竞选活动结束后即行解散,不得将该机构转变为常设机构,更不能成为有内部纪律的组织。在非竞选活动期间,任何个人都不得越过现有规制在党内建立组织。
候选人正面阐述自己的主张,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候选人之间不得从事幕后政治交易。各级党组织可以就出现不同观点和主张的议题组织竞选辩论会,使候选人的观点有机会得到充分的表达。
候选人不得出于宣传目的从事筹款等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国外馈赠,不得向支持者承诺具体的未来官职,不得以任何形式贿赂选民。
任何党员有权检举违反上述要求的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候选人资格,并予以相应的党内纪律处分。
以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基础,设立党内选举仲裁机构,受理竞选活动中出现的投诉、争端。
■调整现有干部任用和管理制度
近年来,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我们党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条例。总体说来,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是,这些规定和条例,很大一部分是以实行干部任命制和变相任命制为前提的。在党内实行竞争性选举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和条例必然与新的要求不相适应,有时甚至会对推进党内民主起消解作用。应当按照竞争性选举及其衍生的一系列规则,调整和清理现行干部管理任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