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前中央情报局(CIA)人员斯诺登向英国《卫报》揭发美国政府监控民众通讯纪录并藏身香港,事件令港人惊觉香港的网络保安和私隐犹如“皇帝的新衣”般无遮无掩外,也引发坊间是否应该引渡斯诺登回美国的争议,而讨论主要集中在香港和美国于1997年前签订的3项协议,即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移交逃犯协议、移交在囚人士协议。
斯诺登案与上述3项协议的内容有所不同,因为刑事司法互助协议,针对的是一般双方签订国/签订区都共同认定的刑事犯罪行为,例如强姦、贩毒、杀人、贪污等罪行,连台湾和内地这种政治对立的司法管辖区亦有签订类似的刑事司法互助协议,例如90年代签订的“金门协议”,两岸达成司法互助协议对一般的劫机犯进行遣返。但对于涉及政治罪行,则不会按遣返安排处理,例如叛国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通常别国都会欢迎相关国家人员披露国家机密。例如1988年,英国情报人员Peter Wright在另一个英联邦国家写自传,揭露英国情报机密并在各国刊登。该收留国不仅没有遣返Peter Wright,更任由其自传在其他国家发行,令英国当局大发雷霆,并向各国法院申请禁制令及曾向媒体发出禁令,包括南华早报,不准刊登Peter Wright的自传或其撮要。此案值得留意的,是收留国虽同英国及其馀英联邦国签订了刑事司法互助协议,但并没有遣返Peter Wright,因为Peter Wright所涉露的只是英国的国家机密,在别国中不会被视为己国的罪行,因此不属遣返范围。1990年,许家屯逃到美国事件。许家屯在逃至美国前为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同样也是于抵美后出版回忆录,揭露部分中国同香港的国家机密资料,但由于许家屯属政治罪犯,因此并不会被美国遣返。
另一个例子是赖昌星事件,赖昌星当时所触犯的并非政治罪行,而是重大行贿罪,于事后逃至加拿大。同样地当时加拿大和中国早已签订刑事司法互助协议,但加拿大政府也因中国没有不判赖昌星死刑而拒绝遣返赖昌星回国。
可拒绝遣返政治犯
根据国际惯例,两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管辖国刑事司法互助协议之中,通常在双方签约方都认为是刑事罪行和行为才予以遣返。但若罪行涉及:1、政治罪行(即为有一方可认为罪行,另一方不视为罪行,甚至欢迎其泄露有关机密)则肯定不会遣返,例如Spycatcher及许家屯的自传例子;2、若遣返的对象有机会被判死刑,基于人道立场,收留方可拒绝遣返。
此外,根据本港《逃犯条例》第5条订明有关对移交的一般限制的条文,举例而言,如主管当局觉得有关方面就某项罪行寻求作出该项移交,而该项罪行属政治性质罪行,主管当局不得将逃犯移交。《逃犯(美利坚合众国)令》亦订明类似的理由,尤其是第6(1)条订明,“如逃犯被控或被裁定所犯罪行属政治性质,则不得把有关逃犯移交”。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令》第3条第(1)款指明在任何情况下须拒绝有关提供刑事事宜协助的要求,特别是如现以下情况:1、协助要求会损害美国或就香港而言,负责管理与其有关的外交事务的主权国政府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2、应允要求将会损害被要求方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事宜上的协助要求,亦可按类似对移交逃犯的一般限制所按的指明理据予以拒绝。《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订明拒绝协助要求的理由,包括:1、该项要求关乎属政治性质的罪行。2、该项要求关乎一项可判处死刑的罪行,而要求方未能作出承诺,表明不会判处或执行死刑。
罪行本质属政治犯罪
回顾本次斯诺登所披露的是美国情报局的机密资料,是只有其情报人员及相关情报单位才能获得的国家机密,而这些泄露的机密于香港、中国内地却肯定不构成犯罪行为,甚至各国在当中也会乐见其成能披露更多相关机密,以保障与美国有来往的人民利益。所谓罪行的本质必须整体看,近日美国方面已确认36项罪名,当中包括泄露官方机密罪,这些罪行于香港和美国都是违法行为,目的在于透过控诉这些在香港和美国的共同罪行以求符合刑事司法互助协议来引渡斯诺登回美。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个别罪行的确符合刑事司法互助协议,但在司法角度中我们必须要从整体考虑相关人士所牵涉的所有行为,好比有人偷车后故意去打劫杀人,也不能单以“偷车罪”而不告“杀人罪”检控犯人,而是以整体来考量对犯人的检控和判刑。同理地不能因个别控罪而掩盖他整个行为的本质是泄露美国国家机密的政治罪行,加上斯诺登已公开向冰岛寻求庇护,《入境条例》第37W条也订明,任何人士在可被遣离的情况下是可向香港提出免遣返保护声请。法院在处理《逃犯条例》时,也明确表示在行使引渡权时,法院与小心保障个别人士的权利,免遭其政府侵害,因个别人士得享公义“必定是极度重要”,而若果该罪行或事项不涉及国防、外交事宜,中央人民政府是有酌情权选择需要或不需要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即香港司法机关有自行裁定的权力。
美国前副总统切尼在访谈中直言怀疑斯诺登是中国间谍之说,也是企图分散大众的视线而忽略斯诺登是国家情报人员的身份,但有关说法却对检控斯诺登乃为政治控罪更有力的证据。
由是观之,即使香港和美国签订了相关引渡协议,斯诺登的行为确实为政治罪行,基于国际惯例及人道立场,港府应拒绝遣返斯诺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