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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宋小庄:引渡斯诺登要过四关


资深评论员法学博士宋小庄

  大公网6月20日讯 记者吴静思报道:美国总统奥巴马日前终露口风,暗指有意将来港“爆大镬”的中央情报局前僱员斯诺登引渡回国受审,香港特区政府重申会依法办事。资深评论员法学博士宋小庄(见图)认为,美国迟迟未向斯诺登控以“间谍罪”,及正式提出引渡要求,是基于此罪需面对至少四重法律障碍。宋小庄称,特区政府可根据三重法律架构,包括《基本法》、香港法例及国际法处理事件。

  美须承诺不判死刑

  面对斯诺登有机会被美国政府以间谍罪之名,引渡回国。宋小庄指,美国司法部迟迟未以间谍罪检控,并向特区政府提出引渡要求,原因是以此罪引渡有四重法律障碍。宋小庄解释,根据国际法例,间谍罪同时亦可是刑事罪,但在普通法上间谍是视作政治上犯罪,而政治犯通常是不能引渡的,而香港《逃犯移交条例》和《证据条例》均就此有明确规定。加上美国间谍罪的最高量刑是死刑,而特区政府则没有此例,故死刑犯不能引渡,除非美国向香港承诺,引渡斯诺登后将不判死刑。

  宋小庄续说,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引渡条例》中,其中所列出的46项可引渡罪中,并没有包含间谍罪,而条例底下的“香港美国关于逃犯移交双方协议”,所列出的36项罪名中,亦不含间谍罪,但由于协议有兜底条款,即为适应社会情势的变迁及客观需要,执法者可在不修改法律原则下,将一些新情况透过兜底条款予以解决,这则可以将间谍罪加入在协议中。但本港法例不设兜底条款,若司法机构维持原有协议,美国政府亦不可提出引渡。

  而根据《逃犯引渡条例》及附例“香港美国关于逃犯移交双方协议”所列出的可引渡罪中,均包含“非法使用电脑罪”。宋小庄称,美国政府可以此罪要求将斯诺登引渡回国,但他估计美国政府不会这样做,一来此罪量刑较轻,美国政府或心有不甘,二来美国政府在引渡斯诺登回国后,不能在其身上加上其他罪刑。

  或需中央政府协助

  对于美国政府及香港特区政府,在引渡斯诺登一事上,会否抵触《基本法》。宋小庄称,在“一国两制”下,若斯诺登向特区政府提出要求人身保护,及香港特区法院审理美国政府的请求等,法理上是属于特区政府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但如在案件审理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则涉及中央和特区政府的关系。宋小庄解释,港美虽有移交逃犯的双边协议,但“提交引渡人”,即美国政府,及“接受申请人”,即特区政府,均需在中央政府同意下才能正式展开引渡程序。而若在审理时有抵触《基本法》,最终亦需要中央政府协助和授权才能完成引渡过程。

  • 责任编辑:郑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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