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宪法序言的组成要素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宪法序言通常规定制宪主体、制宪目标、宪法原则和宪法地位,但也不能一概而论。譬如以上美国、德国、法国宪法都以“人民”的名义开头,表明人民是最终意义的制宪主体,其实都是“虚晃一枪”,并没有具体说明使宪法生效的主体——在美国,当时的13个州议会或制宪大会逐个批准宪法草案;在德国,2/3的州议会通过基本法草案即算生效;法国则交由选民公决,确实有点“人民宪法”的味道。中国1982年宪法序言未提宪法的制定主体,实际上是由全国人大投票通过。
美国联邦宪法序言把立宪目标说得很清楚:“为了形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建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定,提供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利,并将自由的恩赐被及我们与子孙后代。”德国与法国宪法序言则只是“表达决心”,并没有明确规定制宪目标。美国联邦宪法与德国基本法序言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原则,而法国宪法则同时规定了人权和主权原则,其实是1789年《人权宣言》17条和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18条的简称。中国等5部社会主义宪法都没有规定制宪目的和宪法本身的原则。
中国1982年宪法序言最后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相比之下,美、德、法三篇宪法序言都没有明确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盖由于这是“宪法”自身的题中之义,毋庸赘述,宪法高于一般法律的效力自然会在宪法诉讼等具体适用过程中显现出来。当然,在宪政根基不牢固的国家,序言强调一下宪法效力并没有什么坏处。
由于非社会主义国家侧重制宪主体和过程的程序合法性,以及制宪目的和宪法原则等价值合法性,而极少将合法性建立在历史成就或政绩之上,绝大多数宪法不会提到任何特定政党或人名。自由民主国家一般实行多党制,宪法序言当然不好提特定的政党,也无法提及——当前的执政党可能几年后就要在野,未来的执政党则可能在制宪时还不存在,怎么规定呢?事实上,美国联邦立宪的时候,世界上还没有现代意义的大众政党,所谓的“联邦党”、“反联邦党”其实都是国会内部的小集团,根本没有发动大众选民的功能,因而宪法无论在序言还是正文都没提半个“党”字,至今仍然如此。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宪法有点“过时”。鉴于政党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工具,现代宪法如联邦德国基本法和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一般都会在正文中规定政党的一般原则,但是也不可能提到具体党派。
每一部宪法都离不开一定的政治理论作为其指导思想,但自由民主宪法也不会提到特定的思想家,否则就有搞个人崇拜之嫌。自由民主社会本身就崇尚多元,不可能把宪法基本价值和原则完全锁定在一家或几家之言上。即便对于自由主义本身的开山鼻祖,他们也不会顶礼膜拜,首先因为出色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很多,人为确定采用哪一家、不用哪一家必然会卷入无穷尽的扯皮。譬如康德的“尊严”思想对于德国基本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基本法第一条就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但是康德的思想又受卢梭的启发,如果宪法序言里提了康德,是不是也要提卢梭?如此等等。再说“尊严”思想也不只是来自于康德,还来自基督教和社会民主理论,难道序言也要把特定的教派写进去?此类问题不可能有正确答案。如果把它交由某种权力来决断,则完全背离了自由主义精神。其次,任何人的思想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把某个人写进序言固然凸显了其理论精华,但也无法和其糟粕截然分割,难道糟粕也要成为国家宪法的一部分吗?最后,在自由民主国家,没有哪种思想能获得所有人的拥护;硬要将某个人写入宪法,就等于在人为挑起意识形态争论。
既然在宪法序言中得到一席“宝地”如此麻烦,还不如谁都不写。据统计,在上述提及的79部有序言的宪法中,只有9部提到革命领袖或民族英雄。【10】华盛顿无疑是美国第一开国英雄,但是宪法里哪有他的影子?再说他是元帅、总统,而不是思想家,把一个军人写入宪法恐非这个国家的福音。洛克倒是影响美国独立和立宪的思想启蒙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直接为联邦宪法确立框架,但是宪法序言里也找不到他们的名字,更不用说首创联邦主义的“小字辈”麦迪逊。即使在非洲国家,也只有极个别宪法序言提到特定党派或个人。例如利比亚1969年宪法序言屡次提到,革命指挥委员会“以利比亚阿拉伯人民的名义”、“以利比亚人民的名义”或“以大众意志的名义”制宪。【11】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序言一般不重视制宪主体、宪法目标和基本原则,而把统治合法性主要建立在民族独立的历史成就、执政党和意识形态缔造者之上。5部社会主义宪法序言都明确提到了执政党及其领袖。【12】例如朝鲜1972年宪法序言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朝鲜人民将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拥戴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为共和国的永恒主席,维护、继承并发展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业绩,把社会主义革命事业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