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定政府在“以房养老”中的责任与权力边界,政府在“以房养老”以及相关的问题上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才能打消公众的疑虑,“以房养老”才可能得到顺利推行。
首先是不越位。“以房养老”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由银行与顾主完全自愿的行为,而不能把它理解为政府行为,通过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政策性行为。本来,“以房养老”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并不需要特别说明,但鉴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工作惯性,可能将其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来推动,这就容易引发民众对于政府是否以此作为推卸养老责任的疑虑,因此,各地在探索“以房养老”模式中,一定要强调自愿。
其次是不缺位。“以房养老”在目前的养老模式上只可能是一种补充形式。说到底,政府在养老问题上仍然起主导作用,政府既不能推卸养老责任也不能减轻养老责任,这就要求政府仍然要大力推行完善社保体系,推进社保资金安全和增值保值,在统筹城乡养老公平、企事业与公职人员养老公平上积极作为;在有关推迟养老金发放问题上,要慎重小心;在养老问题决策上,进行立法听证,达成社会共识。
第三是提供有益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未来房价的不确定性、房屋本身使用寿命等,政府应当好好考虑这些银行和公民可能遭遇的法律与政策难题。
“以房养老”模式推出,也并非子女义务的豁免。因此,有了“以房养老”模式,子女仍须赡养父母。当子女以父母进行了“以房养老”拒绝赡养时,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为父母们提供司法救济,争取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