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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的背后

  支持的意见

  面对汹涌的民意,一些法学家试图从专业的角度表达不同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曾全程参与1997年这一罪名“诞生”过程。此前,嫖宿幼女曾经一概都按强奸罪论处。“但当年《刑法》修订时,社会上确实出现了幼女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现象。既然它客观存在,就不得不考虑,不宜再笼统地概之。”

  高铭暄表示,设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不是与强奸罪相对应的,而是与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的嫖娼活动相对应的。“如果嫖宿已满14岁的少女,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对象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不管你知不知情,都要判5年以上,这本身已是一种重罚。”高铭暄说,“再考虑到嫖宿幼女一般发生在地下非法性交易场所,并且不使用暴力、胁迫、麻醉、引诱等手段,因此当时认为定性为‘嫖宿幼女’,比‘强奸罪’更确切一些。”

  除了立法上这种细致的考虑,法学家们认为,嫖宿幼女罪在中国现在整个犯罪体系中,处于“重罪”的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采访时说,判断一个罪名的威慑力,不是看“最高刑”而是看“起步刑”。嫖宿幼女罪是起步高(5年)而顶格(15年)低,强奸罪则相反,虽有死刑,但一般只适用于3次以上并伴随暴力的极恶劣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强奸1次、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强奸,多数刑期只有3~5年。“判断一个罪名是否有震慑力,要看的是大多数普通案子怎么处理,而不是极端个案怎么处理。总体上,如不考虑其他加重情节的话,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判得重。一两个极端例子判不了极刑,不意味着这个罪名对幼女保护不力。”阮齐林说。

  分歧的根源

  网民意见与专家之间的分歧,不能仅从是否掌握法律知识的角度出发。

  实际上,“嫖宿幼女罪”独立罪名的必要性、构成要件的设置、司法如何判断等,一直都有学者撰文探讨。甚至还有人主张单列“奸淫幼童罪”,把男童也纳入保护范围,设置比普通强奸罪更重的刑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认为,从理论研究为立法完善做参考的角度上看,这些探讨都是很有必要的,有些也确实属于目前中国立法的“盲区”。某些案件虽然不属于“常见”、“多发”,但从未来中国刑法“罪罚体系”完善的角度来看,值得加以统一规制。

  然而,这次“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显然不是专业层面的探讨。网民“枫叶红似火VB”就认为,“嫖宿幼女罪的罪名,是官员及教师、人渣玩弄幼女的挡箭牌!”

  在见诸媒体的报道中,这些罪犯或者嫌疑人的身份大多会被提及。根据统计,公职人员所占比重最高,达到了43%,其中包括44名政府官员、15名教师、8名校长/副校长和两名医院院长。不过,一项媒体调查显示,涉嫌嫖宿幼女的公职人员都被免职解聘处理,量刑最轻的,甚至是“不好追究”。因此,网民“执意”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另一个理由,来自权力侵袭司法公正的隐忧。

  “刑法学者的参与度不高,引导性不强,以至于情绪化的误读十分普遍。”游伟说,很多网民对罪名沿革、立法意图、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及功能等都不甚了解,较普遍的认识是嫖宿幼女罪比强奸(幼女)罪轻,认定比较困难,因此放纵了对幼女的性侵行为,也为权贵逃脱死刑开启了“绿灯”。而某些列举的事例,比如教师、校长猥亵、强奸小学女学生,其实根本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嫖宿”。

  游伟表示,罪名之争的背后,更多的是人们对幼女尤其是女学生受到来自职务、权力侵害恶象的忧虑甚至无奈,而这显然不是废除一个什么罪名、去按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论处可以解决的。

  • 责任编辑:唐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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