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讨论这些问题的迫切性可以从一组数字中一窥端倪。仅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据推测,2000年至今,“儿童性侵犯”的案件早已过万。
从罪名来看,性侵儿童的案件共涉及5个罪名——强奸罪、猥亵儿童(幼女)罪、嫖宿幼女罪、介绍卖淫罪以及强迫卖淫罪。其中,强奸罪的比例达39%,仅次于它的是嫖宿幼女罪和猥亵儿童(幼女)罪,均占比27%。在这些案例中,判刑多集中在三年以上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占了56%,而量刑最终的死刑占11%,死缓占4%。还有10%的罪犯被判无期徒刑。值得一提的是,3%的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
废除的理由
由于上述罪名起刑点不同,再加上犯罪情节轻重等因素,故而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况也很悬殊。按照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的处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猥亵儿童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十五年。
死刑与有期徒刑十五年之间的差别,正是舆论讨论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孰轻孰重的主要依据。而这个问题之所以成为法律热点,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恶性案件有直接关系。
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嫖宿”10名中小学生,其中3名受害者未满14周岁,此案引发的全社会对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大讨论至今仍未停止;2011年陕西略阳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2012年5月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官员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件如此频发,伤害了公众的脆弱神经,一些网民开始积极作为,力图促成相关法律的修改。
2012年6月,网民张向东发起了“中国特色的嫖宿幼女罪是否应该保留”的投票。“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而不满14岁的幼女,身心上根本不具备‘性同意能力’,这些买春者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张向东在《建议书》里写道,“但很多时候,犯罪分子强调自己‘给过财物’,就能把刑责很重的‘强奸’行为转化成刑责很轻的‘嫖宿’行为。”
张向东发起投票短短一周的时间里,123280人参与投票,98.5%的网民认为应该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
时至今日,情况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在新浪微博上,经常会出现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恶法”的呼吁。甚至,有网民“考证”称,2003年1月,前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持出台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鉴于黄松有“新中国成立后涉嫌严重违纪受查处级别最高的第一个大法官”的身份,这个罪名被标签化,很多网民认为这是贪官定的恶法,惩罚过轻、刑期太短,无非是为行庇护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