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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童案折射的问题

  以上仅是公开报道的性侵女童案件,实际有多少女童被性侵难以得知。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其实这些案件一直存在,并不是突然间增多,只是以前未能进入公众视野。事实上近年各地均有不少女童被强奸的案例,广西、湖南、贵州、云南、福建等地先后被曝光逼迫女童卖淫的黑色产业链,强奸女童似乎成为一些人的嗜好和时尚。“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联合调研报告”显示,广东省近三年女童被害案件共2267件2506人,其中性侵案件高达170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75.34%。广东如此,全国何堪?

  儿童是祖国和社会的未来,理应受到社会关爱,享有健康、安全成长的环境和保障。频繁的性侵女童案使女童处境令人担忧。人们愤怒之余不禁一连串问号:何以性侵女童案件屡屡发生?施暴者何以毫无顾忌?教育部门的官员做了什么?社会管理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中国的法律怎么了?国人的道德怎么了? 这个社会怎么了?

  “救救孩子”,是鲁迅写于1918年4月的《狂人日记》中末端的一句口号。且不论当年是否真正存在“救救孩子”的危险,今天频发的性侵女童案,却让“救救孩子”成为绝非危言耸听的呐喊。万宁“校长开房”事件曝光后虽引发公愤,但本应对保护女童权益发挥作用的教育、妇联、少儿组织等部门,仍旧沉默,未见应有的作为。

  “嫖宿幼女罪”当废

  性侵女童案何以高发?重要原因是性侵者获益“嫖宿幼女罪”而受罚成本太低。一般国家规定,凡成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否自愿或其中一方是否确实卖淫,成年当事人一律被判强奸罪。其立法依据是:未成年人没有对性行为正确判断的足够能力,故即使其实际上“同意”与他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亦属无效,与其性交成年者仍然按强奸罪论处。

  原来中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凡与未满14周岁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成年人,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1997年3月全国人大所通过的刑法修订案将嫖宿幼女从强奸罪分离,单列了“嫖宿幼女罪”,即刑法第360条第2款:“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此刑法里又增加了独立罪名“嫖宿幼女罪”。强奸罪量刑起点虽为3年,但强奸幼女是按强奸罪情节严重部分量刑,最高可判死刑;“嫖宿幼女罪”量刑起点虽为5年,但最高刑只有15年。显然,“嫖宿幼女罪”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力远不如强奸罪。

  该条款实施的效果果然大出立法者意外:“儿童性侵犯”案件数量不仅未少反而大增。据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1997年成为案件陡升的明显时间节点。“儿童性侵犯”案件中有不少是“嫖宿”女童案。2009年4月曝出贵州省习水县性侵女童案,3名未满14岁女童在内的11名女生被胁迫卖淫,而性侵者竟有5名该县公职人员和一名县人大代表。检方以“嫖宿幼女”而非“强奸”罪提起公诉,引起公众愤慨。此后官员或公职人员涉“嫖宿幼女罪”者屡屡出现:福建省安溪县华侨职业学校校长许新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郑文山、县西坪镇工商所所长谢志腾“嫖宿幼女”案;浙江临海市气象局副局长池全胜“买处”案;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法院法官杨德会“嫖宿幼女”案;陕西略阳县数名村镇干部“嫖宿幼女”案;辽宁营口企业主和基层干部“嫖宿”8名女童案……司法实践证明,“嫖宿幼女罪”的设立,降低了对性侵女童犯罪的震慑力,不利于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甚至客观上纵容了性侵女童,成为尤其是利用权力性侵女童的保护伞。

  事实上,“嫖宿幼女罪”自1997年订立以来便饱遭各界诟病,呼吁废除该法的声音起伏不断。2010年3月在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认为,“嫖宿幼女罪”不仅刑罚偏轻,而且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涉嫌歧视。她建议废除该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2011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政协委员洪天慧等联名提交了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认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相矛盾,量刑差别大,放纵了犯罪人。”“我们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 责任编辑:唐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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