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不要新闻法仍有很大分歧 作为曾参与新闻法起草的学者,魏永征似乎颇为认同柳斌杰的说法。他认为,中国新闻媒介是党的宣传机构和思想文化阵地,决定其运作的是党的领导,而不是法律。所以,中国现在不存在或者不可能出现体现新闻自由制度的媒介法或新闻法。但他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新闻传播领域不需要或者不存在法制。事实上,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出台了多个行政法规和相应的行政规章,涵盖了所有的传播媒介,按照中国法律制度,它们都属于法律的范畴。 确实,在新闻媒介领域,我们并不缺少法律和规章制度。宪法中原本就有言论自由条款;刑法、民法等基本法中,也有与新闻传播相关的法条;此外,国务院和各部门出台的条例、规章、决定、办法等,也堪称完备。比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管理条例》、《互联网管理条例》等。此外与新闻传播相关的,还有《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都对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做了详细要求和规制,被新闻从业者广泛援引使用。 但是,这些法规和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法律层级较低,法律效力不够;政出多门,法规之间经常互相打架,让人无所适从。更重要的是,这些广义上的法律,其实并不能解决新闻媒介领域遇到的很多问题,在一些典型案例中,依然有无法可依的局面。 比如,当记者的报道权、舆论监督权受到抵制或打压,记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却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手头可以引用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闻记者证使用办法》等,因为规格不够而显得底气不足。而一些被监督对象,却可以利用受贿、诽谤、损害商业声誉等罪名,动辄起诉或通缉记者,让一些从事舆论监督的记者人人自危。 法制的不完善,也令新闻领域成为人治和利益交换的重灾区。一个电话一个指示,就可以毙掉一篇精心准备多时的稿件;党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新闻单位随意发号施令而不留任何证据,甚至发展到亲自操刀删改重写具体稿件。而一些丢掉自律的媒体人,也会把新闻报道当成交换工具,随时把手头掌握的信息和内幕变现。 这样的媒体环境,不仅无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瞭望者和监督者的作用,也不利于形成健康的媒体市场。 新闻立法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做为新闻立法的“正方”,江平、展江等学者一直呼吁尽快着手制定新闻法,并把新闻立法视为整个中国改革,特别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 新闻立法,主要的阻力来自两个矛盾:即新闻媒体监督权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新闻自由与“党管媒体”之间的矛盾。而后者,又是最大阻力所在。虽然观察者都认为,新闻法肯定要平衡媒体的权利和责任,也会对媒体权力进行制约,但掌握生杀大权的管理部门,更担心有了法律明文规定,媒体会援引法律来摆脱对自己的管制,这将使他们失去很大一部分权力,当然还有利益。正是因为涉及权力和利益的调整,新闻立法才被看成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 不过,有一些坚持新闻自由取向的人,也对新闻立法持消极态度。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目前新闻不宜立法,还是模糊一点更好。在新闻环境不好的情况下,万一立了一个“恶法”,把媒体已有的权利变相“回收”了,再套上更多紧箍咒,就更不好办了。还有人提出,有了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执行,甚至比没有法律还糟。对媒体的管理,最好还是以行业评议和自律为主,不应陷入立法崇拜。 不放过任何机会呼吁新闻立法的展江教授,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控媒体,是最好的方法,也符合国际法的要求。他说,如果像有些人担心的那样,传媒方面的立法可能早就出台了。 他还特别纠正了一种误解。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有了宪法和宪政基本原则,法官可以依据判例执法。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和出版自由。这就大体上足够了,因为这是最高原则;中国与美国不同,在法制上大致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多年来开展的普法教育中有两句口号已是家喻户晓,一句是“以事实为依据”,另一句就是强调要“以法律为准绳”。法官裁判案件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中国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借鉴大陆法系建立法制可以理解,也是可取可行的。 此外,展江对现在进行新闻立法也持乐观态度。他认为,毕竟经过了30多年改革开放,现在要给新闻立法,肯定要参照国际惯例,把人家立法中规定的新闻媒体基本权利肯定下来,然后再适当地考虑中国国情加进一些义务作为限制。 这种乐观不是没有道理。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虽然在实施中遇到了很大阻力,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但毕竟确立了“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也越来越深入人心,正被很多人广为引用和践行,这跟以前相比,显然是进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