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到底需不需要一部“新闻法”,这个延宕了近30年的话题时不时地会被打捞起。 100多年前就有“新闻法” 其实,中国新闻立法早已有之,至少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学术界普遍认为,1908年3月14日晚清政府颁行的《大清报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新闻法。这部法律是在清末新政“师洋改制”的背景下,由清朝商部、民政部、法部等参考日本的新闻纸法拟定的,几乎全文照搬了其条款。 对这部由最后一个封建王朝颁布的新闻法,主流的评价基本是负面的,认为它只不过是“统治阶级钳制舆论的工具”,尤其是不久之后清政府再次修订《大清报律》,进一步收紧了舆论口径,并改称为《钦定报律》颁行,更坐实了钳制舆论和新闻自由的评价。 仅看这部法律的具体条款,不长的四十五条,大部分规定的都是“不得揭载”的内容,的确有控制舆论的意图。如违法刊登“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败坏风俗”、“诋毁他人”等内容,都会对发行人或编辑人分别处以罚金或监禁,直至禁止发行。 但是,以历史的眼光看,这部移植自西方的新闻法,天然带有开放报禁、新闻自由的基因。如法律第一条就规定,国民只要年满20岁以上,无精神病、未受过监禁以上刑罚,都可以申请办报;开设报馆的条件也很简单,只需向地方官和民政部申报备案即可。 随后出现的民间办报高潮,也证明了新闻自由确实存在。戊戌变法之后,形成了中国第一个办报高潮,对鼓吹改良和革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一时期的报纸,基本都是民间办报,清廷并没有办一份“大清日报”来引导舆论。而且无论哪一派,都不会按朝廷旨意和指示办报。 辛亥以后直到1949年,国民政府一直都有新闻法。比如1912年的《中华民国暂行报律》、1914年的《出版法》、1930年的《出版法》、1932年的《新闻记者法》和1937年的《修正出版法》。虽然这些法律都对新闻行业和媒体进行了某种限制,甚至确定了严格的新闻审查制度,但总体上仍保证了民间报业有生存发展的空间。 1949年之后,与新闻相关的立法长期付诸阙如。这其实不难理解,因为其他更重要的法律也没有。新闻媒体都是宣传工具和党的喉舌,不存在民间办报和市场化媒体,因此也没有立法管理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