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立法,三十年未成

2013-01-28 13:14  来源:阳光总第141期


 

  新闻立法的30年波折

  为新闻立法重新动议,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当时一些党和国家领导人,刚刚经历文革,深切感受到法律对保护每一个人的重要性,因此开始在各领域重建法制。八十年代相对宽松的办报环境,也激发了人们对新闻自由的向往,希望以立法的形式把这些做法固定下来。

  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第五届政协会议三次会议期间首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重视。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两个月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并着手起草新闻法。

  据参加过新闻法起草的新闻学者魏永征回忆,八十年代后期,经当时的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批准,国家决定制定《新闻法》,这项工作开始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委主持,1987年转归新成立的新闻出版署负责,在上海也建立了一个新闻法起草组。他本人参加的就是上海起草组的工作,在1988年写出了三个《新闻法》文稿。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之交,因为特殊的政治环境,新闻法的立法工作被迫中止。据称,新闻立法最大的阻力来自党内一些高级领导人。当年在国民党统治下,利用新闻法与执政者斗智斗勇的经验,让他们看到了新闻法可能影响党对新闻宣传事业绝对控制的隐忧,新闻立法遂被搁置。

  关于新闻立法最新的官方表态,来自时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的柳斌杰。2008年,柳斌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务院正在制订、修改关于著作权、印刷、出版、发行等方面的法规;考虑到中国国情,中国制定《新闻法》的条件还不成熟,过早出台可能不利于新闻传播的发展。因此,中国目前不会制定《新闻法》。

  柳斌杰给出的理由是,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没有《新闻法》:比如在新闻自由最被推崇的美国,就没有《新闻法》,他们认为出台《新闻法》就是对某一方面新闻自由的干涉,所以不允许出台《新闻法》。柳斌杰说,新闻立法的难度是很大的,角度很难选,目前中国要求新闻立法的情况有三种:有人呼吁新闻立法是限制新闻工作者的自由,他不愿意让你曝光、采访、监督,他希望有这个法律把新闻工作者管住,这显然不恰当;有一种立法的呼吁是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这是宪法上已经保障了的,不需要再用法律去规定;有一种要求新闻立法的是呼吁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是在新闻事件中受到冲击、受到影响的这一类人员,这也是强调由《新闻法》管管新闻单位,这又不利于我们加强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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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