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老大”的糊涂账

2013-01-16 13:34  来源:阳光总第140期

  铁路强制险的去留

  铁路强制险是指,铁路旅客持免费乘车证或有效客票自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终点站缴销车票时为止,遭受非自身责任的外来剧烈及明显的意外伤害(包括战争所致),它主要分为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第三人责任和不可抗力。之前,很少有人意识到,在自己所掏的票价里含有这一项,因为人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票价里都包括什么。

  事实上,铁路强制险的历史几乎和新中国一样长。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已解散)制定了《强制保险条例》;1959,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这是此险的由来。

  1992年6月5日,铁道部发布《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额由1500元提高到2万元。此一标准沿用了20年,直到2012年12月31日废止。

  在长达61年的时间里,由铁道部收取的这一保险费用包含在票价内,不记名,也不另签发凭证;无论票价多高,2%的费率不变,最高保额只有2万元;保费的使用情况也从不公开,社会无从知道。这一切都导致法律学者的极度反感。

  2011年7月29日,温州动车事故发生一周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贾林青等5位学者即致函国务院法制办,要求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

  “《条例》第1条规定,铁路旅客均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而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5位教授在函件中指出,《条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只属于部门规章,其强制要求铁路旅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与现行《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应当视为无效规定。

  另外,他们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然而,铁路部门作为向旅客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法律主体,数十年来,既未在其出售给旅客的火车票上注明价格中含有保险费,亦未另行提供给旅客购买保险的相关票据,该等行为已构成了对旅客知情权的侵害。”

  学者们的呼吁在灾难的烘衬下显得格外真切。虽然人们无从知道这个函件到底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但是取消铁路强制险已成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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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