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年1月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

  大公网12月27日讯(记者 姚进) 今日,记者从湖南省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新闻发布会获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 

  湖南省地税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曾初良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开征环境保护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地税机关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该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应税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应税固体废物分种类每吨税额为5元、15元、25元、1000元不等;应税噪声税额分六档,每提高一档标准翻一番,每月350元至11200元不等。 

  从6月份开始,湖南省财政厅联合省地税局、省环保厅等部门认真梳理现行排污费政策,在调研全省排污费征缴情况,测算湖南企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举行环境保护税政策咨询会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和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湖南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方案。 

  “方案”确定了湖南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相比原来我省大气污染物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以及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企业排污成本大幅提高。”曾初良说。 

  记者了解到,环境保护税法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征管模式,省地税局与省环保厅目前已完成第二阶段的排污费征收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并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部署了环境保护税相关功能,与网报系统联调联试,征管信息系统各项准备已基本到位。 

责任编辑:徐孟楠 徐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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