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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庭审未涉及性贿赂 曾被指玩弄多名女性

性贿赂并未进入法庭审理环节,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向早报记者强调,案件从卷宗到法庭审理均没有涉及到女人问题。

  检方未给出量刑意见

  庭审中,检方称,该案由纪委移送到检方。辩护律师娄秋琴称,检方并没有披露刘志军是从何地被带走的,此前有消息称,刘志军在酒店里被纪委工作人员带走,也有消息称刘志军是从家中被带走的。

  刘志军是被检举揭发还是因其他案件被调查等被纪委注意,目前不得而知。

  检方控诉的第二项罪名是滥用职权。检方称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在原铁道部内部会议上,副部长卢春房列举铁路工程问题,首位的是招投标存在人为干预。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刘志军先后干预了50多单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丁羽心指定的20多家国有企业中标,工程标的额超过1700亿元。丁羽心共得“好处费”24亿余元。

  在本次庭审过程中,刘志军供认不讳。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告诉早报记者,刘志军与丁羽心合作,干预招标,造成了重大国家财产损失,为丁羽心获得了20多亿元的好处。

  以煤炭运输起家的丁羽心,是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宥集团)法人代表。刘志军2003年任铁道部部长之前,曾任总调度长和分管运输的副部长,而丁羽心此时已通过原大同铁路分局局长、太原铁路局党委书记罗金宝与之搭上了关系。

  当刘志军“大跃进式”地发展高铁时,丁羽心又进入高铁领域,以干预铁路工程招投标收取“好处费”。此外,丁羽心还成立多家与高铁有关的企业,通过刘志军牟取暴利。

  2011年年初,丁羽心被带走调查。

  昨日庭审,检方没有给出任何量刑意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称,将认真、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经合议庭评议后另行择期宣判。

  律师:罪轻辩护是刘志军提出来的

  昨天,娄秋琴、钱列阳两位律师在庭审后,接受了早报记者的采访。

  东方早报:为什么在刘志军案件选择了罪轻辩护?

  娄秋琴:刘志军对案中的事实没有异议,也表示认罪。罪轻辩护是律师和刘志军共同考虑的结果,也是刘志军本人提出来的意见。

  东方早报:此前有消息称,有几名律师会见了刘志军,这个消息是否属实?

  娄秋琴:我们也注意到了该报道,并向刘志军本人核实过。刘志军自己说在我们介入之前没有会见过任何律师。

  东方早报:在律师看来,该案对中国反腐败案件有何意义?

  钱列阳:每一个案件的公开审理都是对中国司法进步的一次推动。刘志军案中我的兴奋点是出现了新的问题。刘志军要求丁羽心花钱捞人,涉及的金额是否应算入受贿、如何计算金额都是目前刑法以及司法解释没有的,这值得探讨。比如:A让B去看望C时,B如果送了一个金元宝给C,这是否就意味着A受贿。

  东方早报:检察院在法庭上是如何认定的?

  钱列阳:检方认为这是一种受贿,你要求别人花的钱,就是你受贿的钱。

  东方早报:你的辩护意见呢?

  钱列阳:我的辩护意见是“罪刑法定”原则。尽管刘志军要求丁羽心花钱捞人这件事情是不对,但并不意味着是受贿。我国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并没有这方面的条文。我个人认为这是刘志军与丁羽心两人共同行贿未遂。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对该类新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不应按照受贿罪来定。(东方早报)

  • 责任编辑:艾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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