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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振:论政府在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作为

不可否认,社会组织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直接影响到运转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的最终形成。而现实是,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组织的要求和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能力不足之间构成矛盾。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要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不可否认,社会组织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直接影响到运转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的最终形成。而现实是,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组织的要求和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能力不足之间构成矛盾。面对现实,政府该有什么样的作为,如何作为,我们做了如下思考。 

  第一、政府思想认识到位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十八大政治报告中都有强调。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我们应切实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更新社会管理理念、按照“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这种社会管理模式,有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减少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朱小丹省长在去年全国两会上谈到广东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时指出,要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改变过去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必须管的又没管好的现象,让政府的职能归位。越位的归位,缺位的到位。

  今年召开的北京两会上,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新京表示,将通过加快政社分开、明确权责体系、推进依法自治等方面举措,加快推进社会组织良性发展。“加快政社分开,给社会组织一定的空间,向社区组织放权,建立起取长补短的协同关系”,李新京表示,北京市民政局下一步将解决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问题,并完善人、财、物的脱钩,改变社会组织对政府组织的过度依赖,加快建立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税收优惠长效机制,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把属于社会组织的责任交给社会组织承担。”李新京说,要明确社会组织自我治理的权利和责任,做到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通过登记评定等多种形式,提升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权利和职责,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提供一些建议等多种形式,畅通社会组织参与共同服务的形式。李新京还表示,北京市将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尊重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加大政策法规创制力度,推动行业协会条例,完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形成知名度高、影响力大、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品牌,引领社会组织发展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做大做强做优。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指出:目前,社会组织的权责不清,最主要表现为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中,由于管理体制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介入深入日常决策。更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设立,成为政府行政目标的执行者。除此以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由于政府经常在过程中随时变动、直接指导,使合同关系变成雇佣关系,购买所应具有的优势并未发挥出来。政社分开是建立权责明确的社会组织体制的关键要素,既包括组织形式上的分开,也应该包括行为权责上的界分,其核心是社会组织决策机制的独立自治。典型实践如广东省早在2005年实行的行业协会“五自四无”标准,即“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实现社会组织彻底的民间化和自治。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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