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是社会的主要载体和重要角色,在社会转型中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只有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有效互动、优势互补,才能形成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足鼎立的稳定局面。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新阶段,政府和社会、企业和政府、农民和城市居民、富人和穷人等各种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成为改革的最根本、最具实质意义的内容。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非政府组织充当着安全阀的作用。在社会冲突出现时,最先觉察社会冲突的是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的非政府组织。早觉察、早预警,就可以避免把局部矛盾酿成全局性冲突,避免把能够妥善处理的矛盾演化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社会冲突发生以后,非政府组织又可以起到化解矛盾的润滑剂、稀释剂的重要作用。这就必然要求不断强化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一、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但并不等于政府要包揽所有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事务。现代社会发展实践表明,要充分实现政府对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需要把一些可由社会自我管理的事务交由社会,充分发挥社会自我管理功能,提高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自我管理的主体,是政府管理的有力助手,能与政府优势互补、发挥各自独特作用。特别是社会转型期间,利益主体和需求多元需要多种社会整合形式对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有效整合,以理性合法的方式满足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多方面需求。这为社会组织发挥其优势提供了广阔空间,也对社会组织发挥社会自我管理主体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优势,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合作,推进公共治理社会化,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有效协同、政府社会管理与公众自主管理相统一的社会公共治理格局。利用社会组织植根于社会的优势,使其成为政府推进社会管理的重要合作伙伴,这是健全社会管理体制、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协调、化解社会矛盾、加快发展社会服务、多方满足社会需求的重要途径。能否提供社会服务也是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形式,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是现代社会特别是社会转型期对社会组织的基本要求。社会组织应围绕发挥服务功能,切实代表和维护好特定群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同时,可利用自身机制、资源、人才等方面优势,对政府、市场机制提供公共服务发挥补充作用,在政府和市场不能或不愿做的领域提供社会服务,参与目前市场解决不了、政府解决不好的一些社会问题的解决。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府逐步向公共服务型转变,社会组织可通过接受委托、参与招标等方式,承接一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践证明,社会组织在满足特殊群体、弱势群体需求,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发挥其应有作用对完善公共服务、解决社会问题、缓解政府压力、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第二、社会组织要坚决维护群众权益
社会组织是社会不同群体利益的代言人。社会组织是以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基础,通过维护组织共同利益达到维护成员利益的目的,是制度化反映利益诉求的重要组织形式。作为独立社会主体,人们在寻求各自需求、利益满足的过程中“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使不同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层次和心理状况的需求产生满足不同需求的经济性、社会性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作为不同群体利益代表,根植于公众,熟知所属成员的利益需求,能通过多种渠道以合法表达方式把下层安危冷暖向上层反映,也能及时把党和政府方针政策宣传到群众之中,是传递沟通信息的“传声筒”,是党和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同时,社会组织能进行不同群体利益协调和对话,成为避免社会震荡的“缓冲器”。在日常工作中,一方面,通过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社会动员,整合和影响组织成员的价值观及利益表达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人们利益表达提供多种渠道的合法表达方式,畅通公民诉求表达渠道。社会组织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社会转型期间,利益纠纷上升,涉及群体利益问题时有发生,维护群众权益、保障群体利益十分迫切。面对大量而复杂的社会利益矛盾,必须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鉴于社会组织具有调节利益关系、保障群体权益的功能,必须把社会组织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推动形成科学有效利益引导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引导不同利益群体正确处理利益关系,综合运用道德、教育、协商、调解等手段解决利益矛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此外,社会组织还应积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参与涉及相关领域决策、立法论证咨询,为政府宏观决策与微观政策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和参考依据。社会组织透过合法渠道维护群体利益、保障群众权益,有序参与社会问题解决,减少公众自发行动给社会带来的对立、排斥、冲突,使社会更加成熟、理性、和谐、稳定。
第三、社会组织要努力推动有序参与
社会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冲突的润滑剂和稀释剂,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安全阀”。发挥社会组织优势,将其引入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作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益补充,可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自我管理、缓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社会组织因为其来源于民间、由不同群体组成,具有贴近公众、代表群体、能整合和协调公众利益的优势,通过组织化、制度化的表达方式,反映不同群体利益诉求,协调不同群体利益,推动公众行为规范有序。鉴于社会转型期间社会矛盾纠纷多发多样的实际特点,在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的同时,要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调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靠民间力量解决民间矛盾、化解民间纠纷。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既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公众参与是推动社会建设、激发社会活力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作为公民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性、互助性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中介、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间,随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带来人们思想活动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差异性的不断增多,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参与需求日益增长。这就要求社会组织成为公众参与的组织者,把不同利益群体有效组织起来,成为公众有序参与的重要载体,让公众通过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因素,积极引导和规范公众有序参与,努力确保社会充满活力、有序运行、和谐稳定。
第四、社会组织要重点培育公信力
公益性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特征。现代社会中,政府和市场机制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面对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利益关系不断多元化、群体需求更加多样化,其自身局限性也将显现,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缺位”等不协调现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决定其应该担当社会公益服务,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缺位”。尤其是社会转型期,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还不能满足公众巨大需求,而市场提供的“优质高价”服务让大多数社会成员承受不起,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提供,成为公益慈善的担当者,成为市场配置资源方式的有益补充和政府凝聚社会资源、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得力帮手。当前,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服务,主要涉及扶贫救助、养老助残、医疗卫生、文体科普、妇幼保护、服务“三农”、法律援助、支教助学、生态环境、促进就业等重点而急需的民生领域,围绕民生急需提供公益服务势在必行。公信力是社会组织发展的生命线。社会组织要通过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等,引导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促使组织和行业按照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自身公信力和行业自律水平。一方面社会组织以桥梁纽带身份把党和政府方针政策上情下达,进行不同群体的利益协调和对话,通过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等规范约束成员行为。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可通过践行志愿精神、非营利和公益性原则,引导、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公益志愿服务,大力倡导合作、互惠、共赢、参与、诚信、守法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强化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推动自助、互助和助人。特别是行业协会,要完善行业规范公约,引领行业规范自律,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形象和信誉。